徐州夹和煤矿顶板管理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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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kN,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等强锚杆的试验抗拔力不小于60kN。回采巷道靠工作面一侧巷帮宜优先采用可切割锚杆或易拆卸的锚杆。

第134条 锚杆布置方式:顶部永久支护锚杆必须紧跟迎头,且逐排向迎头施工,距离迎头的最大控顶距离不得超过1个循环进尺加300mm的距离。每个循环支护工作完成后,紧靠迎头的一排顶部锚杆,距迎头的最大控顶距离不得大于1/2个锚杆排距,不得小于200mm;巷道顶板最外侧锚杆距帮不大于300mm,不得小于200mm;两帮最上端锚杆距顶不大于300mm,不小于200mm;Ⅲ~Ⅴ类围岩巷道两帮墙基锚杆距底板不大于300mm,该锚杆宜向底板倾斜,其倾斜角度应在支护设计中作出规定,倾斜锚杆宜与异形托板配套使用,以提高锚固效果。

第135条 Ⅲ~Ⅴ类围岩巷道在基本支护形式的基础上,必须另加锚索支护,其支护形式、支护参数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136条 巷道掘进应严格按设计断面施工。生产技术部门将确定的支护材料种类、规格、月用量明细清单提供给供应部门。技术人员在编制规程、措施时必须明确锚杆支护施工顺序,操作要领、工程质量标准。

第137条 若两帮稳定、不片帮,帮锚杆施工可适当滞后一段距离,但滞后最大距离和最大空帮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138条 局部掉顶、片帮时,宜优先采用锚杆进行支护,并采用“掉到哪里,锚到哪里”的支护方法,不得瞒顶、瞒帮。

第139条 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必须在材料场备有不少于10架规格与巷道轮廓相配套的备用定型支架。

第140条 巷道顶板离层的监测

1、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必须安装顶板离层指示仪,定期观测顶板稳定状况。离层指示仪安装地点、数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离层指示仪应安设在巷道中部。双基点离层指示仪的深基点应固定在锚杆上方较稳定的岩层内,浅基点应固定在锚杆端部位置处。

3、离层临界值因地质条件、采动影响、支护方式等因素不同而异。各矿应根据条件,经过试验研究分析,确定不同条件下的离层临界值,并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4、发现顶板离层达到临界值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有关领导召集相关人员分析顶板离层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节 架棚巷道

第141条 架棚巷道的抬棚必须要有专门设计、专门加工。施工前由工区技术员根据现场会审的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画好施工放大图。扶抬棚前,必须扶架棚、打点柱,穿插梁应逐根进行,严禁大拉大换。抬棚竣工后,生产技术部门、安检部门必须组织专人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常进行掘进。生产技术部门对扶设的抬棚要编号并建立台帐以备检查。台帐内容包括:施工时间、地点、施工人员、班组验收员及竣工验收人员名单。选用矿用工字钢的抬棚必须是对棚。 第142条 凡架棚巷道必须使用金属材料撅顶。其撅顶方式、规格尺寸、数量、排列方式必须在施工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炮掘工作面迎头至少10m范围内的支架必须进行整体加固,加固装置必须是刚性材料,并能适应棚距的变化。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及时修复,修复合格后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情况,并且由外向里逐架进行。扶棚时,要有专人监护顶板。

第143条 架棚巷道的金属梯形支架,其构件必须齐全。棚腿必须有包壳,包壳统一用槽钢加工,长度不小于110mm,包壳与棚腿接触面要满焊,不准点焊。棚腿底端必须焊接金属垫板,其几何尺寸不得小于110 mm3110 mm38mm。

第144条 掘进巷道腰帮接顶材料的数量、质量、排列、材料规格尺寸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支架与顶帮之间的间隙,必须背实、楔紧。禁止空帮空顶和大笆瞒顶作业。

第145条 架棚巷道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10°以上的斜巷支架间要采用金属拉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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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拉杆的规格、数量和设置位置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巷道掘进时,发现有断棚应及时修护。连续断棚的,必须停头维护,否则不准掘进。

第146条 采用机械装载的工作面,其棚梁下与装载设备工作时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

第147条 设有永久水沟的巷道,掘砌水沟时,必须有防止棚腿失脚的措施。

第148条 支架腿窝必须找到实底,遇到煤岩松软时,必须穿鞋,鞋的材料规格必须在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149条 铺设金属网护帮顶或塑料网护帮顶时,所用金属网、塑料网的质量、规格要求及压茬宽度必须在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采用可缩性金属支架支护时,支架连接件螺栓必须拧紧,其扭距不得小于150N2m,并经常检查螺栓紧固情况,发现松动的要及时重新上紧。

第150条 拱形支架整形修复必须用标准样板量靠,应达到设计的弧形曲率和弦长,修复的支架必须保证质量合格,方可下井使用,否则追查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五节 裸体(点柱)巷道

第151条 裸体(点柱)巷道,仅宜在屯头系20和21层煤,跟煤层顶板掘进时的煤、半煤巷采用;其它煤层或区域掘进巷道如需裸体或采用点柱支护时,在实施前,必须先行试验,得出试验结论后编制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52条 在掘进过程中,如遇顶帮岩性改变或地质构造和老硐时,必须采取管理顶板的有效措施,但不准使用无腿棚。

第153条 裸体巷道施工,两帮要平整。要建立检查顶板变化的制度。

第六节 特殊工程

(包括立井、斜井、硐室和交岔点)

第154条 立井、硐室、碹岔巷道的施工,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155条 立井施工,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封口盘上设置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必须坚固、严密。封口盘和井盖门上不得堆放杂物。在基建井和生产矿井内施工新井筒时,其井口封口盘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156条 立井悬吊设施必须安全可靠。升降前后要认真检查,每次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157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煤层或砂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紧靠工作面,应严密加固,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察地面沉降及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158条 井筒中设置的各道临时盘必须有专人看管,盘门开闭要及时。各道盘结构完整、无漏洞。盘上各活动物件必须栓牢固,严防发生坠落事故。

第159条 普通法凿井,掘砌段高应根据情况和施工速度确定。

表土层掘砌,采用挂圈、背板临时支护时,段高不得超过30m,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 基岩段掘砌,采用挂圈、背板临时支护时,段高不得超过60m,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混凝土井壁,锚喷作临时支护时其段高不得超过30m,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

采用锚喷作永久支护的井筒,临时支护段高不得超过2m,永久支护段高不得超过4m。 采用短掘短砌井壁时,段高不得超过5m。

第160条 立井施工,工作前必须检查井帮,如有浮矸、危石及时找掉。 放炮后必须及时清扫吊盘、井圈及悬吊设备上放炮崩落的矸石。

第161条 采用料石或砼砌块砌筑井壁时,应先灌注砼壁圈(或壁圈),并在其内按规定埋设吊挂下段井圈用的挂勾。

采用滑升模板套砌井壁时,滑升速度应与砼初凝时间,砼强度相适应。脱模时砼的强度应控制在0.05~0.2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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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木板,金属模板套砌井壁,脱模时,砼强度不得低于1.5MPa。

第162条 立井施工期间,必须对整个井壁定期进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发现有损坏现象,必须制定措施,及时处理。

第163条 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井筒掘砌过程中,必须供给保持冻结井壁厚度和强度所需的冷量,达到设计冻结温度。

掘进中,应随时检查井壁的结霜情况,如发现有退霜及其它异状,应立即停止掘进,迅速砌筑井壁。

冻结法施工的井筒,必须在冻结段砌壁成井后方可解冻。

回收冻结管时,对残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砼全部充填实。

第164条 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掘砌段高应根据井筒穿过的岩层、冻结壁温度、冻结管的偏斜情况以及掘进速度来确定。在冻结良好的情况下: 流砂或卵石层不得超过10m。 粘土或淤泥层不得超过6m。

通过膨胀性粘土层应采取短掘短砌的方法快速通过。

第165条 自上而下延深井筒,当采用预留岩柱作保护盖时,岩柱的厚度,根据岩性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一般不得小于井筒掘进直径。

当采用安设人工保护盖时,人工保护盖的结构、强度应能承受断绳坠罐的冲击力。

第166条 自下而上反井施工,采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放炮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

木垛盘支护材料必须使用直径160mm以上的圆木。 木垛盘的基墩应采用砖或料石砌筑。

放炮前,必须将人行眼和材料眼瞒严。经检查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第167条 斜井表土段必须砌碹支护并通过风化基岩进入稳定岩层5m以上,需要时实行壁后或夹层注浆堵水堵砂。

第168条 开凿斜井表土段,必须编制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明确规定降排水方法、掘进方法、临时支护或超前支护方法、永久支护方法及相应的控制距离,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169条 通过松软、破碎地带的大断面巷道和硐室,宜采用导硐超前掘进的方法。超前导硐必须进行支护,支护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在特软岩层或破碎带中的大断面巷道和硐室可以采用两侧导硐施工,但刷砌前两侧导硐必须贯通。

导硐的刷砌(喷)与掘进,不宜采用平行作业。如果采用平行作业时,必须设有供掘进人员出入的安全出口。

第170条 硐室分阶段施工时,必须将第一阶段永久支护完成后,才能进行第二阶段施工。在施工中,每班应对第一阶段的永久支护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处理。

第171条 巷道交岔点的位置应选择在岩性好、地质条件稳定的地点。巷道交岔点要有专门设计,对支护方式、支护材料、巷道断面等进行规定。

巷道交岔点施工前,要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现场会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绘制施工放大图,并向职工传达贯彻。施工结束后,生产技术部门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设计要求进行峻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掘进。

第172条 交岔点施工中,应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并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173条 采用锚杆(锚索)对巷道交岔点支护时,要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在安全技术措施中对支护参数、监测点的布置及监测方法等进行规定。监测中发现支护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174条 架棚巷道交岔点采用抬棚支护时,要进行抬棚设计,根据设计对抬棚材料专门加工,抬棚梁和插梁要焊接牙壳,抬棚架设后巷道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并满足运输、行人、通风等要求。

第175条 对矿井的巷道交岔点进行编号管理,建立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交岔点位置、施工时间、施工人员、竣工验收人员及验收意见、巡查记录等。

第176条 在砌碹巷道中,要将碹砌至交岔点处并砌好墙跟后方能在交岔点处挑顶砌拱。 第177条 锚喷支护的交岔点应做到随掘随锚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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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井巷修护与回收

第178条 各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巷管理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必须明确一名科(副科)长具体负责井巷管理工作,配备相应的井巷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成立矿(井)井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安排井巷的维护、维修和报废工作。每月必须召开一次井巷专管例会,总结工作,制定计划,布置巷道修护、回收任务。

第179条 各生产矿(井)应建立专门的井巷修护施工队伍,具体实施矿井井巷的维护、维修和报废工作。

第180条 生产矿(井)的井下巷道必须保持能够满足矿井通风要求的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建立井巷巡查和检查制度,其巡查、检查的时间、地点、巷道状况应有明确规定和记录并存档备案。

对明确责任包干巷道范围内的局部巷道维修、维护工作,也应建立责任追究的维修、维护档案,并应加强其施工质量和工作量的量化考核制度。 主要行人巷道严禁有失修。

第181条 修护巷道工程宜优先采用锚、网、喷、注联合支护技术,其锚杆、锚索、配套材料、安设和检验等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煤巷锚杆支护技术规范》及《岩巷锚喷支护新工艺的暂行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182条 巷道修护、回收报废必须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措施需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巷修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审批,无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井巷修护和回收报废施工工作。修护后的巷道工程质量,必须经过验收符合规程措施要求及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183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和确定不保留的巷道必须及时组织回收、报废。需保留的巷道,应及时组织维护、维修,并应保证其维修质量。对报废巷道内的支架、可回收利用的锚杆杆体、材料、管线和设备必须及时组织回收干净。

第184条 所有巷道修护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由外向里逐棚、逐循环进尺的施工方法进行,严禁大拉大放和空顶、空帮作业。

第185条 修护巷道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找掉和敲帮问顶制度,巷道出现喷体开裂时,必须将所有裂开和离层的浆块全部撬掉找尽;确实难以找尽的,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可靠,其具体维护方式必须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凡失修面积在1m2以上的,必须补打锚杆,挂金属网复喷。

第186条 锚喷(杆)巷道修护(包括挑顶、扩帮、卧底等)时,必须逐循环进行,严禁采取超过一个循环进尺以上的施工工序;且每一循环进尺不得超过2排锚杆排距,一个循环未支护完整不得进行下一循环施工。巷道卧底深度超过帮锚杆间距2/3以上时,必须及时加打锚杆。 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巷道失修区域内进行工作。

第187条 巷道修护按锚喷支护工艺进行时,应符合锚喷支护有关质量标准要求。在巷道变形和破坏不严重时,其施工程序应为:找掉危岩活石,初喷填凹补平,挂网上梁打锚杆复喷。 第188条 岩巷中的锚喷修护工程,原则上可采用“掉到哪里,锚到哪里”的修护方法,一般不要求刻意去造型。对局部掉顶严重需进行修护的特殊地点,其总喷层厚度超过200mm时,喷层外表面必须进行挂网打锚杆喷浆封闭支护,且最外层喷浆厚度必须在20~40mm之间。若总喷层厚度大于400mm时,每400mm的喷层间必须用锚杆进行支护,但一次喷浆的最大厚度不得超过200mm。重复喷浆修护的,每隔400mm的喷厚,必须进行一次打锚杆、铺网支护;必要时可采用锚索进行加强支护。

第189条 若巷道变形量较大时,如需刷大断面,应按掘进光爆要求施工,对所重打的锚杆,必须按要求抽检进行抗拔力试验,并应达到规定设计要求标准。

第190条 扩修井巷撤换支架时,必须有保证冒顶堵塞巷道时人员撤退的安全出口。在撤换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清理好后路及工作地点环境。架设或撤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前,不得终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如不能连续施工,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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