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通用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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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最高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kVA)的用

电企业。符合江苏省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2、乙方在拥有合法售电经营资格,符合国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准入条件,在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诺、注册、备案程序,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评估的售电公司,具备开展电力交易的购售电 资格。

(3)甲、乙双方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及电网经营企业的 输配电网络完成购售电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依据江苏省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体制改革政策文件,本着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 合约电量:是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计划交易电量。 其中按时间区分的命名为“月度交易合约电量”和“年度交 易合约电量”;按电力交易类型区分的命名为“双边协商合 约电量”、“集中竞价交易合约电量”和“挂牌交易合约电量”。

1.1.2 双边协商合约电量: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 则,在满足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要求并经电力交易中心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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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前提下,以“双边协商”的方式获取的与电力用户交易 的合约电量。

1.1.3 集中竞价合约电量: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 则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获取的与电力用户交易的合约电量。

1.1.4 挂牌交易合约电量: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 则以“挂牌”方式获取的与电力用户交易的合约电量。

1.1.5 结算月:是指电力用户已使用电能的按公历计算的自然月。

1.1.6 结算电量:是指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电力市场交易 规则,为本合同出具的结算凭据中的抄表电量。其中按时间 区分的命名为月度结算电量和年度结算电量;按电力交易类 型区分的命名为双边协商交易结算电量、集中竞价交易结算 电量和挂牌交易结算电量。

1.1.7 电网经营企业:指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或其他按 照相关规定在江苏省内获得输配电网运营权的公司。

1.1.8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 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 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 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 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 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1.9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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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历日。

1.1.1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台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 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 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 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第二章 双方陈述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 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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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 或能源监管机构均未做出过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 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 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5 本方签署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化交易的法 律、法规以及政策等。

2.6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 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2.7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与其他售电公 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 根据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 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电网经营企业提供的有关接 入和用电服务。

3.1.2 与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 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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