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通用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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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

3.2.2 事先向乙方或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电力交易容量、 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根据实际用电需求, 准确预测年度购电量及交易月份用电量,并按时提交《月度 交易电量确认函》(见附件 1)。

3.2.3 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实 提供用户用电信息,配合乙方、电网公司及电力交易中心进 行电量交易、电费结算、数据统计等工作。

3.2.4 按电力相关规定和与电网经营企业签署的《市场 化零售供用电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电费。

3.2.5 电力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2.6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3 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 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3.2 发生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用电 量计划。

3.4 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 供电力交易服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3.4.2 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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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3.4.2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支付电力交易相关费用。 3.4.3 协助甲方申请办理电力交易有关手续。 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5 向甲方和电网经营企业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 其他信息。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4.1 交易周期:本合同交易周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4.2 交易电量: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交易周期内的全部 用电量,预估交易电量为 万千瓦时(分月计划预排见附

件1),其中年度交易合约电量 万千瓦时,剩余电量为月

度交易合约电量。双方约定交易电量以甲方每月在电力交易 中心组织月度交易前 10 个工作日提交给乙方的《交易电量 确认函》(见附件 2)为准。

4.3 交易模式:

4.3.1 甲乙双方同意 万千瓦时电量交易电价 按 分/千瓦时(含税)的价差与甲方现行的目录销售电 价联动。(注:价差为正时,表示电力用户高于目录电价结 算;价差为负时,表示电力用户低于目录电价结算。)双方 另有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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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甲乙双方同意 万千瓦时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所产生的价差收益采取比例分成,交易收益 %归甲方所有, %归乙方所有。双方另有约定如下:

4.3.3 其他交易模式: 无。

4.4 乙方对甲方当月的实际用电量与双方确认的计划电 量进行偏差统计,就甲方月度偏差超过允许范围时,双方约 定处理原则为:

月度偏差正负 %考核处罚由售电公司承担,超出部分由用户承担考核处罚。售电公司同时承诺,自身没有偏差时,用户也不考核;自身有偏差考核时,不考核反向偏差的用户。

4.5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及省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则

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五章 电能计量

5.1 电力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在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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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江苏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 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5.2 电力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置 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照电力用户、售电公 司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江苏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 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执行。

5.3 电力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 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6.1 在结算周期内,甲方的电度电价(费)由乙方按照 本合同约定向电力交易中心、电网经营企业申报并经甲乙双 方确认的交易结果形成, 功率因数、峰谷比调整、容量电 费(如有)仍由电网公司按照现行国家及省的政策执行。

6.2 甲方按与售电公司、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江苏电 网公司(输(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 户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交付用电电费,原有向电网经营企 业缴交用电电费、计费方式以及结算流程均保持不变。

6.3 甲方收益直接在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电费中扣 减。

第七章 合同变更

7.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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