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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人之性、斗筲之性、中民之性 5、《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三、影响评价:应具体分析:

1、提倡封建大一统,主张加强中央集权,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但 在封建社会初期,此主张有利于促进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割据,尚有一定的进步作用。

2、提出“德主刑辅”,要求封建统治者实行“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客观上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和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3、“三纲五常”是他的法律思想核心,也是封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但“仁、义、礼、智、信”的道德规范不应全盘否定。 4、“春秋决狱”和“原心论罪”,片面强调犯罪动机,以儒家经义附会法律,为封建酷吏司法擅断和故意出入人罪大开方便之门,但当时法律制度不完善下,对酷刑滥罚的,起了一定的限制的作用。

第二节、朱熹的“理学”

一、朱熹的理论基础:

1、理学是一种学术思潮,在封建社会后期占据统治地位;起源于唐朝中后期韩愈(道统说)和李翱(性善情恶论);程颢、程颐是宋代理学的奠基人;朱熹继承二程的体系,是宋朝理学体系的最后完成者,集中宋代理学成就,吸收佛道思想,建立理学体系(儒家正统、官学)

2、理是宇宙的最高主体和万物的本源(宇宙的本体和道德的本源),它在逻辑上 先于、超越于物质之外,是产生万物的本源,是宇宙间的绝对真理;最高的理,即天理,表现为各种具体的理, 3、理学的影响:

(1)在完善封建正统的同时,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行总结和提高,完成 了封建正统思想的哲理化。

(2)因为刑罚被说成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手段,统治者不再忌讳 严刑;封建纲常伦理道德被披上理学理论的外衣后,增加了它的欺骗性和迷惑性,严重禁锢劳动人民的精神思想,压抑中国人民的权利观念,同时遏制商品经济的发展 (3)“法者,天下之理”:将礼和法纳入理学体系,封建礼法是理在人间的体现,是永恒不变的,违反封建礼法就是违犯天理,罪不容诛,以哲学思辨愚弄百姓,为封建统治者提供新的理论工具。 二、法律思想具体内容: 1、变法改革主张:

(1) 原因:相信“道统说”,认为三代(夏商周)是最完美的时代,三代以后 天理未能战胜人欲,世道才开始变坏。道永恒不变,实行道的各种具体制度应因时而变,及时改革现实中的弊端;认为宋朝已陷入统治危机,必须改革旧法,使之适应新的社会情况。

(2)方法:以维护纲常名教为指导思想,以仁义为先;准确找出弊端所在,对症下药,根本方法是改变人心,首要的是改变君主的心术,保证其心的公正,限制君主独断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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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个建议:

加强宰相和谏官的职权;

君主立法要和大臣商议,听取大臣意见; 通过加强地方权力来制约君主权限。

但最根本的是加强君主个人道德修养,从而发挥君主的表率感召作用。(因为无论如何改革、变法,都没有尽善尽美的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人,重视培养人才,主张改革科举制内容,反对死读书。) 2、德治和重刑并用:

(1)对德和礼、政和刑的内部关系进行阐述,探讨德礼政刑的外部关系,将其纳入“存天理,灭人欲”的轨道,德礼是治国根本,政刑为治国之具,为末。 (2)德: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伦理道德观念;德治就是通过修德以使民众感化,单纯的道德感化还不能使民众完全达到至善,需要以礼齐之,礼:维护上述道德而制定的外在的行为规范;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

(3)政:法律政令;刑:刑罚,使法律得以实现的强制力量;政是刑所依据的标准,刑是政实现的保障。

(4)德礼政刑作为统治的手段和方法,它们都是天理的产物,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在具体运用过程中有轻重本末的差别;德礼为本(治国的根本),政刑为末(治国之末);相互依存,形成一个统一整体。气质最厚,导之以德;厚,齐之以礼;薄,导之以政;最薄,齐之以刑。 3、“以严为本,以宽济之”的重刑论: (1)针对南宋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出于镇压农民起义和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主张重刑治国,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必要从轻从宽,刑罚越轻,老百姓越容易犯上作乱。

(2) 批判主张轻刑

(3)以刑去(止)刑是实行仁爱的有效途径,其严刑峻法思想的矛头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也有打击贪官污吏和整顿吏治的用意。 (4)司法适用原则:

反映在刑罚上是主张恢复肉刑,增强刑罚的威慑力(“残其肢体,全其生命”),其理论依据仍然是儒家仁义。

反映在诉讼程序中是提高诉讼效率和审判质量,反对拖延审案,尽量不留狱,及时裁决以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培养和选拔司法人才。

明慎用刑:明察案情,审慎断案,慎重量刑,以上合法意、下慰民情。 4、恤民、省赋:统治者要体恤民情,减轻赋税,主张赋税要公平承担,限制土地兼并以减少农民破产,实行社仓制以救济贫困农民。

第三节、丘濬的法律思想

一、德礼政刑“王道之治具”论:应将孔子和朱子对德刑关系结合起来理解:孔 子主张“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了阐述四者不同的地位和作用;朱熹主张“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相为始终”是为了说明它们之间的联系。 1、“德、礼、政、刑四政,王道之治具也”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都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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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手段,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2、德礼、政刑的作用毕竟不同。

3、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德礼的贯彻实行。 二、“以公理而灭私情”说:依法办事就是“公”,枉法徇情就是“私” 三、立法“顺情便民”:

立法以礼的精神为指导原则,当法律与礼的原则发生矛盾,必须服从礼的原则。其立法“顺情便民”具体体现在: 1、省刑罚、薄赋敛。

2、维护土地私有制,限制兼并。 3、保护工商,反对“与民争利”。 四、慎刑恤狱的司法原则: 1、“原情定罪”:仅靠有限的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 2、注重证据:对刑讯持否定态度,“箠楚之下何求不得”。

3、限制赎刑:只适用轻刑,不可适用死刑,做到“富者不以财而幸免,贫者不以匮而独死”。若杀人得以金赎,则富者得生,贫者坐死,是贫富异刑 4、控制复仇:

5、慎行赦宥,反对滥赦(批评唐太宗“纵囚”一事,带头破坏法制。) 6、否定肉刑:

第六章、明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启蒙思想家的代表和思想特征

一、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家所处的时代背景:

1、社会的动荡,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市民阶层的出现; 2、反封建的法律思想较为完备,其中有较多的民主思想。 二、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点:

1、对封建制度,特别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土地所有制,表示仇恨或不满; 2、都有追求民主、自由和自治的一定倾向,对新鲜事物比较敏感,反对墨守成规,故步自封;

3、同情人民包括农民和市民;改革方案和理想以托古改制或复古改制的形式出现。

第二节、黄宗羲的启蒙思想

一、生平简介: 二、法律思想:

1反对君主专制,主张限制君权:(黄宗羲法律思想最突出最光辉的部分是批判君主专制) (1)“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从君权民授入手,以朦胧的天赋人权思想论证;远古无君,人人都有自私自利的本性,因此大家选举产生君主以“兴利”、“除害”,最初的君主是为人民谋利的公仆,人民才是天下的主人;后来的君主,即封建专制君主“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以天下为自己莫大的产业,还要使自己的子孙受益无穷 (2)“天下为主,君为客”:

三代以前的君民关系是这样的,君权即君主对民众承担的责任,君主以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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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千百倍于民众而受到大家的尊重;后来的君主以君权为自己莫大的产业而不是责任,君主不再关心公共利益而是如何通过巩固至尊地位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君民关系转变为“以君为主,天下为客”的局面,这种现象有违设君之道,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限制君权 (3)限制君权的措施:

其一、君臣共治:“君与民,名异而实同”,都是人民的公仆,其职责都是治理天下,君臣关系是基于人民需要而产生的共事关系,不同于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父子之间的尊卑关系,不是主从关系而平等关系,反对愚忠,猛烈抨击“君为臣纲”的封建教条;基于治理天下的责任而共事,君臣应为师友关系,实行君臣共治,限制君权来代替君主专制

其二、重设宰相职位:恢复宰相制度,与君主共享统治权,地位与君主不相上下,宰相是行政首脑,设政事堂,政事堂下分设五房,这套国家最高行政机构近似近代西方资产阶级责任内阁制。

其三、学校议政:学校不仅培养人才,而且“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使学校成为知识分子评论政事和出谋划策的地方,谈论“天下之是非”的机关,表达天下民众舆论和代表民意参政的机构,参与法律的制订,并监督其执行,具有近代西方资产阶级代议机关的性质(近代议会政治的设想)

其四、地方分治:分封制有利于地方发展,郡县制有利于国家统一,两者结合,加大地方权力,包括军权、财权、行政管理权、人事任免权,充分发挥地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以君主有所顾忌,不敢为所欲为,放弃用伦理道德来教育约束君主的传统,而主张通过制定现实的制度来解决,对未来的构想和时代的潮流趋于一致。

2、立“天下之法”、去“一家之法”

法律为天下人公利而设,使天下人共享天下财富;天下之法的特点是“藏天下于天下”,而一家之法则“藏天下于筐箧”;为君主设法,无论法律如何严密,仍会生乱;天下之法不是为维护君主私利而设立的,而后世之法,即封建法就是一家之法 3、“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观

以反对君主专制、主张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为前提,具有明显的民主主义色彩;治法与治人有机结合,治法是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产生真正的治人;这种治法是良法,是立法为公的天下之法,;治国的首要问题是制定一部体现公利、保障人民平等享有私有财产;反映资本主义时期市民阶层的利益和要求;保护个人权利和法律上的平等,法律为“天下之人”谋利,君民上下都遵守法律,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主张实行法治,非法之法不除,就没有法治可言。

4、富民、利民和工商皆本的经济立法思想

在经济上,通过法律制度确保人民私有权以及国计民生的稳定,私有财产权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天赋人权,解决财产问题首先要解决土地问题,主张重新确立土地制度,形式上恢复“井田”,主张改革税率,使获得土地的人不因高额税率债台高筑而再次失去土地,实质上是主张在土地占有和赋税负担上取消封建特权;主张保留地租、地税,通过税收限制君主无限制的剥削,以实现土地上的民主主义,但没有考虑到可操作性,是带有空想色彩的平均主义改良;

第七章、太平天国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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