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招聘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精选教育文档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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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招聘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教师法》确立教师聘任制已有十多年的时间,但我国全面、实质性地实行教师聘任制才刚开始。针对中小学教师聘任问题,国家至今尚未有专门的法规、规章公布,现行教师聘任制的推行,基本是依据中央和地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度,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2002]35号文”)精神进行,人事部还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作为国办发[2002]35号文的补充。2005年,人事部令第6号又公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随后,教育部办公厅发布教人厅函[2006]3号文转发了人事部的该规章,要求教育单位在招聘人员时遵照执行。不难看出,当前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聘任,系由人事部有关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文件来规范,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未根据教师人事工作的特点作特别规定,这对于顺利推进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来说是不够的。其中,教师的招聘、录用是实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教师的切身利害关系,尤其需要有严谨的、切合教师任用特点的特殊规定,本文就此作一探讨。

一、 当前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制度

就我国目前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工作而言,其制度设计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聘任决策组织的组成及决策方式

公立中小学作为事业单位,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其聘用教师时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按照这一意见,处理、决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机构有两个:“聘用工作组织”和“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前者似乎是具体处理聘用事务的机构,负责提出意见但没有最终的决策权;后者是行使单位最后的聘用决策权的机构。根据我国中小学目前的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这两个机构的组建存在问题。其一,两个机构的人数都没有规定;其二,中小学不存在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则“聘用工作组织”中这两个部门的负责人是谁?“工会代表”如何确定?人数是多少,或者在“聘用工作组织”中占多大比例?“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那什么情况下需要聘请专家?专家的人数或在“聘用工作组织”的比例是多少?其三,中小学的“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包括哪些人?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其四,这两个组织的决策方式是怎样的?是少数服从多数,投票表决?还是评议讨论后由负责人决定?按

照有关政策法规,我国中等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人事问题有决策权,这与“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是否矛盾?以何种政策法规的规定为准?最后,中小学处理决定聘任事务的组织是否需要有强制比例的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等?上述问题虽是一些细节性的问题,但一旦中小学实行真正的教师聘任制,这些都是必须明确的绕不开的问题。 2.甄选教师的程序

公立中小学的教师职业,带有显著的公务性特征,其编制由国家确定,职务分类及任职条件由国家规定,工资由国家财政支付,因而这是一种“公职”,其教师甄选不能与一般企业招聘员工等同,应有与“公职”性质相适应的甄选程序。从国办发[2002]35号文的精神来看,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程序不同于企业之处主要在于:一是要求公开招聘,二是实行回避制度。国人部发[2003]61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则规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三条则规定:“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这些规定是合理的,但

值得注意的是,招聘公告的发布方式、发布范围以及发布期限不明确;招聘结果公示的期限虽有所规定,但结果公示的范围和方式没有明确。诸如此类的缺陷,有可能影响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的可操作性,使当事人或社会其他组织不容易对此实施监督。 国办发[2002]35号文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应当说,该规定对于应当回避之亲属关系的列举是比较具体的,其中对于单位负责人员,规定其亲属须回避本单位的特殊岗位,并且在招聘工作中遇有亲属应聘时亦须回避;对于其他招聘工作人员,主要是回避其前来应聘的夫妻关系人员和血亲、近姻亲属。另外,《暂行规定》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总的说来,人事部对于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所确定的回避制度已经较为完备了,不过,文件没有规定除有关人员自动回避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其回避的权利,以及应回避而没有回避情形的检举和申诉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