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齐全国家新区政策总结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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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政策

日前国家发改委已印发了《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确定在五个方面给予兰州新区政策扶持,其中的两个“先行先试”具有相当的量级:国家将允许和支持兰州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涉外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并允许在土地开发整理和利用等方面先行先试。 一、支持体制机制创新。

允许和支持兰州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涉外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兰州新区建设提供体制动力和保障。 二、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

新区范围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解决。在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鼓励新区开发利用未利用土地,允许在土地开发整理和利用等方面先行先试。 三、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支持力度。

对兰州新区调蓄水库、供水、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对兰州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要求。探索建立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强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修复。将兰州新区北部防护林网和南部林业带纳入国家三北防护林建设体系,支持兰州新区建设国家级湿地保护区。 四、优先布局重大项目。

国家在重大项目布局上给予兰州新区重点支持,对兰州老城区搬迁改造进入新区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扶持,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和社会资本在兰州新区建设的重大项目优先核准,支持兰州新区产业发展。甘肃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相关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兰州新区。 五、加大金融支持。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兰州新区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兰州新区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健全各类投融资主体。

上海浦东新区政策

一、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和减征所得税的范围

1. “五免五减半”。从事机场、港口、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2. “二免三减半”。在浦东新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经营的

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一免二减半”。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

投资者的资本金或分行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金融机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处减半征收所得税。 4. 两类企业减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的

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而有来源于浦东新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7.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地方所得税和房产税政策

在2000年底之前,免征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免征房产税5年。 三、关税政策

凡1996年3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对项目自用的生产设备,继续 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外商投资项目不

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明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另外,中国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特别审批政策

1. 允许在浦东新区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投资者,与之试办3-4家中外合资的

外贸企业,由上海市提出具体方案,经外经贸部核定经营范围和贸易金额,报国务院审批。

2. 外商桥保税区内可以开展除零售业务以外的保税性质的商业经营活动,并逐步扩大服务

贸易。

3. 允许首先在浦东试点,同意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进入浦东的外资银行将获得优先

权。

4. 具备条件以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陆家嘴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浦西和外商

桥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在浦东新区再设立若干家外资和中外合资保险机构。

天津滨海新区政策

国务院确定天津滨海新区作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滨海新区是环渤海经济发展的中心区域。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

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点。

二、支持天津滨海新区进行土地管理改革。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调控能力。 三、推动天津滨海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四、给予天津滨海新区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

对天津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内资企业予以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优惠,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予以加速折旧的优惠;中央财政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在一定时期内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予以专项补助。

重庆两江新区政策

1. 区内所有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类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2020年减按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以2010年为基数,“十二五”期间新区内新增地方财政及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收入全额用于设立两江新区发展专项资金,以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对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区内的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类企业发展。

3. 对新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并予以倾斜,根据发展规划需要优先确保建设用地。 4. 市政府设立百亿元专项资金,集中用于两江新区基础设施的起步建设。

5. 国家批准重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优先支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 6. 对入驻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的工业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

新区给予全额补贴,后3年按50%给予补贴。

7. 区内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有关规

定提取的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利润额的3-5%)可税前扣除。

8. 执行灵活的土地和房屋租赁政策。对重点支持的产业用地实行双优政策。对从事科技开

发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可安排房屋租金补贴。

9. 对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贷款融资、技术开发、市场

准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10. 对新引进大型企业总部高管人员给予安家资助等财政扶持,并建立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

才引进。

贵州贵安新区政策 一、财税和金融政策

2013年至2020年,新区内新增地方财政收入全额用于设立贵安新区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新区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

1、 支持新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支持新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村镇银行。

2、 探索推动股权交易平台建设。继续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对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市场准入标准的企业和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按规定在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资金清算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