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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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2009”14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第33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实施?三旧?改造,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东常“2009”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三旧?是指特定城市建成区,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我市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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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 (五)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

(六)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七)因城乡规划调整,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 (八)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及限制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九)其他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

(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除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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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情形。 第二条 改造原则

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作、结果可控?,?尊重历史、解放思想,节约集约、盘活资产,规划先行、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实施?三旧?改造,应有利于城市整体的空间转型;应合理确定总体开发强度,按?拆三留一?的要求,预留足够的公共用地和空间。

第三条 改造规模

为有序推进?三旧?改造,维持土地市场供应的稳定性,确定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中期目标至2015年,全市完成?三旧?改造土地面积10至15万亩;远期目标至2020年,全市完成?三旧?改造土地面积30万亩。

第四条 机构设置

市成立?三旧?改造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由市政府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法院、检察院、发改、经贸、监察、公安、财政、国土、建设、农业、外经贸、环保、规划、综合执法、法制、房管、消防、地税、工商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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