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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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姑

苏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该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主项资质为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主项资质为非市政类)负责。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住建部、江苏省住建厅、苏州市及所辖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1.企业受到县级市及以上党委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

2.工程项目获得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科技进步等奖项;

3.企业、工程项目获得建设行业协会作出的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报表彰等。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经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1.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2.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作出的书面通报批评;

3.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自行录入、申报(已领取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企业基本信息由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申报管理系统自动导入),本市企业由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入库,外地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入库。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

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信息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一周后,本市企业持书面材料至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地企业持书面材料至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核验后入库。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审核。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执法系统、招投标系统、安监系统和质监系统等对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输入,并自动对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经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后入库。

在各市、区信用信息平台尚未对接的过渡阶段,对跨区域施工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不良信息及时通报给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录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进行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和年度评价。上半年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度评价周期为7月1日至12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