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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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文件

同实[2010]44号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校区管委会、培训中心、直属单位:

《同济大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暂行)》业经主管校长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 生物 安全 管理 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10年4月1日印发

同济大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同济大学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在采集、贮存、运输、实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必要事故及由此引发的公共安全事故,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病原微生物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9]1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教学实验及科研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与范围

第四条 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国家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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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属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对应与上述的第四类、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前必须通过国家认可并应获得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

第三章 评估与审批

第五条 各学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特别是属于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的),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递交使用致病微生物的申请报告,并说明以下问题:

(一)致病微生物的风险评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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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采集、贮存、运输、实验相适应的防护水平的设备; 必须符合国家与上海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规定。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三)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操作;

(四)有有效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感染的措施和手段。 其申请报告必须经过下列负责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学院实验中心主任(或实验秘书); (二)学院分管院长;

(三)校保卫处、科研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长办公室; (四)分管校领导;

(五)必要时需到上海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具体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制度与管理

第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实验室日常的生物安全管理。严防扩散、泄漏,对人类和动物造成感染。

第七条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必须有专门加锁设备贮藏,严防扩散、失窃。未经报告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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