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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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法下)或“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科目。

(三)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216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收取的利息。

事业单位购入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利 息,应当通过“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 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长期债 券投资”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 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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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 的利息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按期计算确认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时,对于分期付息、 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按照以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 收未收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实际收到应收利息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收未收的长期债券投

资利息。

1218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已经偿还银行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应收的上级补助和附属单位上缴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收回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单位内部实行备用金制度的,有关部门使用备用金以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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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并补足备用金。

财务部门核定并发放备用金时,按照实际发放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根据报销金额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报销数和拨补 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偿还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时,按照偿还的款项, 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持卡人报销时,按照报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 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 记“预付账款”科目。具体说明参见“预付账款”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行政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经批准核销其他应收款时,按照核销金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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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19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四、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按照期末应收账

当期应补提 本 科 目 本科目

款和其他应收款

或冲减的坏= - 期末贷方(或 + 期末 )

计算应计提的坏

账准备 余额 借方余额

账准备金额

六、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减坏账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费用”科目。

(二)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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