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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英国就读的一位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

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二】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在美国的著作权。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 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同时,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1998年5月12日,安徽陆红乘坐美联航班机,飞机在日本起飞后,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陆红受伤。

双方对赔偿一事交涉未果,陆红2000年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等公约赔偿7.5万美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标准。法院认为,赔偿应以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所作的 特别规定为依据。依据机票上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华沙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该旅程。而该公约对此类赔偿限定在7.5万美元之内。法院遂据此对陆红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最后法庭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陆红人民币46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Incoterms 2000 CFR合同,由A出售1000吨大米给B,当时A装运的3000吨散装大米中,有1000吨是卖给B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将由船公司负责分拨。但受载船只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使大米损失1500吨,其余1500吨安全抵达目的港。但A宣布出售给B的1000吨大米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按CFR合同,其对此项风险不负任何责任。

1. 该案应适用什么法律? 2. 卖方A对出售给B的1000吨大米有无交货的责任?为什么? 本案应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卖方A对出售给B的1000吨大米仍有交货的责任。因为:(1)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CFR合同中,由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于本合同项下,即该货物已被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即货物应被特定化。(2)在本案中,由于卖方出售的1000吨大米是散装的,且与另外的2000吨大米混装在一起,并未将出售给B的大米特定化,因此在3000吨大米中,不能确定哪1000吨大米是卖给B的。因此,在1000吨大米交给B之前,卖方A不得以大米在运输途中遇险损失了1500吨为由,将损失中的1000吨认定是卖给B的,A仍对B负有交付1000吨大米的责任。

【五】美国马萨诸塞州的一个居民与该州的“杜威和阿尔米化学公司”缔结了一份书面雇用合同,同意他以化学工程师和化学家的身份替该公司在马萨诸塞州的实验室做研究工作。1935年9月,在雇用期中,雇主将其派往该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分厂工作,作为暂时性的技术顾问以求改进雇主在那家分厂制造的产品的质量。他期望在他完成任务以后回到雇主在马萨诸塞州的实验室工作,但在此时,他不幸在加利福尼亚州遭到了伤害。于是,他便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工业事故委员会”判定“太平洋雇用保险公司”对其在被雇用期间于加利福尼亚州受到的伤害加以补偿。加利福尼亚州工业事故委员会因此责成该保险公司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补偿费对其进行补偿。

太平洋雇用保险公司则在加利福尼亚州地方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加利福尼亚州工业事故委员会责成它对被雇用人的补偿。其根据有两点:第一,由于被雇用人是长期在马萨诸塞州的公司总部工作,而且只是暂时出差来加利福尼亚州并不幸遭受伤害的,所以他应当受马萨诸塞州工人补偿法的保护,而不应当受加利福尼亚州工人补偿法的保护;第二,加利福尼亚州工业事故委员会在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同时,拒绝给予马萨诸塞州法律以忠诚信用。然而,加利福尼亚州地方上诉法院驳回了该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美国最高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在上述案件中,加利福尼亚州是侵权发生地,马萨诸塞州则是雇用关系合同缔结地。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规定,被雇用人的伤害应当适用雇用关系合同缔结地法,在该案中,也就是马萨诸塞州法律。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背离了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所主张的方法,坚持适用侵权发生地法,即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美国最高法院之所以做出这一判决,在于它认识到,加利福尼亚州在该案中是侵权发生地州,而马萨诸塞州则是雇用关系发生地州,两个州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且均有根据本州法律保护受雇佣者权利的利益。而法院地则刚好是侵权发生地的加利福尼亚州,而加利福尼亚州地方上诉法院显然认为,在本案中,该州的利益需要得到保护。

美国最高法院这一判决的意义在于,它表明只要法院地在该案中具有利益,那么它就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从而为“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出,该学说在实践操作中很有可能导致法院地法的滥用。

【六】1908年英国奥格登案。一名住所在法国的19岁法国男子,未经父母同意,去英国与一住所在英国的英国女子结婚,后来该法国男子以自己结婚未经父母同意,因而不具备结婚能力为由,在法国一法院起诉并获得一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其依据是根据法国的规定“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而后该英国女子在英国与一个住所在英国的英国男子结婚。后与该女子结婚的英国男子(原告)却以他与该英国女子结婚时她还存在合法婚姻为由,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结果英国法院根据英国法的观点将法国法中“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形式要件”,从而援引“婚姻形式依婚姻举行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确定英国法为准据法来解决是否需要父母同意的问题,而英国法中并没有法国法中的上述限制性规定,因此该英国女子与法国男子的婚姻是有效的。于是,英国法院否定了法国法院作出的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并且满足了英国男子的请求。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英国法院依法国法将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能力问题,就要适用英国法中另一条冲突规范——“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即法国法。而根据法国法,就应承认法国法院的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并驳回英国原告的请求。可见,由于各国对同一法律概念或同一事实性质的理解可能不同,就有可能将同一事实确定为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援引不同性质的冲突规范,并作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从本案可以看到,在国际私法中,识别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国际

私法案件中,法官还面临一个依据哪个与案件相关的国家的法律概念来进行识别的问题。

【七】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5]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委托,于1984年12月28日与美国旭日开发公司签订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之后,旭日开发公司因无力履约,请求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同意将卖方变更为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瑞士工业资源公司随即于1985年3月14日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要求被上诉人“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为受益人”。同年3月26日,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条款、交货日期等。1985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合同修改协议书》,约定上诉人应在接受信用证后两周内装船待运。 1985年4月19日,被上诉人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上诉人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随后,上诉人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被上诉人。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上诉人。货款汇付后,被上诉人因未收到上述钢材,向上诉人一再催促,上诉人全盘推卸自己的责任。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实,上诉人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向被上诉人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以上诉人为托运人并经其背书的提单上载明的装运船“阿基罗拉”号,在1985年内并末在该提单所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拉斯佩扎停泊过,从而证明上诉人并未将钢材托运装船,所提交的提单是伪造的。上诉人在答复被上诉人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况也纯属虚构。为此,被上诉人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返还货款、利息和经营损失等费用559万多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440万美元,查封了上述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应偿还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钢材货款、利息、经营损失及其他费用共计513万多美元,驳回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的反诉。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准许被上诉人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诉人的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上诉人被诉有欺诈行为并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不同的法院对上诉人提出重复的诉讼不当;根据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禁止间接损失,原判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支持,请求撤销原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确认: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无钢材的情况下,诱使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合同。上诉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2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该法第185条、第156条的规定,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又有仲裁条款,中国法院无管辖权,其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并未在其他法院对上诉人提出过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因此,也不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11日,判决驳回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涉及国际私法方面的很多问题,如识别问题、管辖权问题、诉讼保全的适当性问题、重复诉讼的问题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等,但最重要也是最具争议的还是识别问题。

如果法院将本案识别为合同纠纷(这很自然),由于合同有仲裁条款,我国法院便无管辖权;如果将本案识别为刑事犯罪,则可提起刑事诉讼,实际上,瑞士法院已经对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的负责人提起了刑事诉讼,所以被告在上诉中提出了重复诉讼的问题[6]。结果我国法院将案件识别为侵权纠纷,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2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决定管辖权,从而排除了合同中约定的仲裁管辖权条款的效力。显然,我国法院是依据我国的法律观念将本案识别为侵权纠纷的,同时坚持了我国法院在平行诉讼情形下的一贯做法,即充分考虑原告对诉因的选择权。对于上海两级法院在本案中的做法,一直存在争议。中国《仲裁法》实施后,在后来的类似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改变了原来对此所持的肯定态度。

【八】法国福果案。福果是一个于1801年出生在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从5岁起随母亲移居法国,直到68岁时未留遗嘱而死亡。但他一直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其时,他的母亲和妻子均已死亡,他也没有子女,因此其旁系亲属向法国法院对福果在法国银行的一笔存款提出继承要求。根据法国冲突法,继承本应适用死者的本国法,即巴伐利亚法,按巴伐利亚继承法规定,其旁系亲属是有权继承该笔存款的。但法国法认为,本国冲突法指定的巴伐利亚法包括巴伐利亚的冲突法,而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却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上的住所和法律上的住所,于是法国法院认为,福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依法国继承法的规定,福果既无直系亲属,又无兄弟姐妹,其他的旁系亲属是无继承权的。因而判定该笔存款系无人继承财产,收归了法国国库。 在本案中,法国法院通过采用狭义的反致制度,使本来应该适用外国法的涉外案件结果却适用了内国法,并因此获得了经济利益。可见,反致制度增大了内国法(也就是法院地法)适用的几率,法院国很有可能从中获得利益,这也是很多国家对狭义的反致制度比较热衷的主要原因。

【九】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台山与范女士结婚。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李伯康与周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李伯康在广州有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在香港定居多年的范女士得知李伯康去世,遂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并领取了房产证。周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李伯康的上述房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女士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驳回了原告的继承请求。 该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

对此,我们应按照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本案中,尽管周女士能否继承李伯康在广州的楼房,取决于她与李伯康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符合先决问题三大要件中的一项。但是,根据中国的冲突法,主要问题应适用中国法,即法院地法,不具备三大要件中关于“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这一要件,故不存在先决问题。如果李伯康在广州某银行有存款,其他情形不变,此案就存在先决问题,我国法院可以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十】鲍富莱蒙诉比贝斯柯案。法国王子鲍富莱蒙的王妃原系比利时人,因与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因夫妻关系不和而别居。由于1884年以前的法国法禁止离婚,王妃为了达到与法国王子离婚而与罗马尼亚比贝斯柯王子结婚的目的,只身前往允许离婚的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后,即在德国法院提出与法国王子离婚的诉讼请求并获得离婚判决。随后在德国与比贝斯柯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人的身份回到法国。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国法院判决上述离婚无效。法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虽然离婚应适用当事人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