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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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高考分数不得低于当年相同生源地同批次学校投档分数。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学者,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患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核准,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应休学。

第二十八条 女生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休学。但因生育造成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在校生医疗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1年。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因生育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由校医院核准、院(系)或学园签署意见后报学籍管理办公室审批,一般以1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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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本科生院批准,可延长休学期限1年,但不得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件负责。

2.因病休学期间,学生可按学校学生医疗管理规定报销医疗费,但须提前到校医院医保办备案。因病连续休学,自第2年起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医疗费报销的,学生应在当地选择一家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在当年年底向学校报销。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申请复学的学生由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编入原学园或原主修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九章 退学警告和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读期间出现一个长学期(秋冬或春夏)中修读取得规定课程学分不足12学分的,给予退学警告,累计学分达到长学期平均学分20学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在读期间第二次出现退学警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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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读期间学满2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55学分者;

3. 在读期间学满3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80学分者;

4.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经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本人要求退学。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应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退学学生本人。无法送达时,学校采用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决定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因患病或意外致残不能维持正常学习而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来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为学习年限超过1年(含1年)并取得规定课程学分的退学学生发放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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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所在院(系)或学园负责,找学生谈话,收缴学生证等有关证件,敦促其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籍管理办公室注销其学籍,其所持的浙江大学学生证、校徽、校园卡、医疗卡等作废,不发肄业证书。注销学籍的学生即日起,无权在校居住、借阅图书、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其它待遇。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含第二课堂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应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毕业资格审核一般以学生主修专业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四十条 凡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院(系)审核,递交本科生院批准。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延长学习时间者可申请在春季或秋季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提前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