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典型陷阱法律分析20150308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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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联保贷款是指同一组织内三个以上借款人(含三个)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一个联合体,商业银行向任意成员发放贷款,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互保联保的借款人中内有任意一个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时,其他借款人需要共同替他偿还所有贷款本息。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数据显示,在浙江省内,互保联保模式约占企业总融资比例的40%。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13年12月末开展了企业担保情况专项调查,结果显示涉及担保的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为67.8%。来自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课题组的数据则显示,在2012全年和2013年前八个月受理的银企纠纷案件中,涉及担保的案件比例分别为96.7%和94.3%。

互保联保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企业偿债能力的同时,但也造成了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加大了风险发生和传递的可能性。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周期,当担保圈中个别企业发生经营问题和财务危机时,往往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风险很快传染整个区域。如导致虎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诱因之一居然是浙江天煜建设的倒闭:因浙江天煜建设(原野风建设)倒闭,使互保企业嘉逸集团被强行收贷,嘉逸集团与荣事集团有互保关系,而荣事集团又与虎牌集团有2亿元的互保关系——就这样,间接传导的信贷危机使银行在恐慌之下,在1个月内从虎牌集团抽贷1亿多元,导致资金链断裂。更重要的是,虎牌集团又与正邦电气等多家企业存在超过6亿的互保贷款,这是一个极大的互保信贷

生态,共有四级互保圈,将各行业囊括其中。

从目前已发生的一些企业财务事件来看,互保联保模式有以下危害:1、风险积聚效应突出,放大系统性风险;2、诱发融资市场的逆向选择,诱使企业盲目担保、过度融资;3、企业在承担了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需要额外承担担保企业的经营和信用风险。

笔者一般不建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为了获得贷款而加入互保。如基于种种原因,企业不得不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在充分调查了解被担保企业偿债能力的基础上,也需要注意:

(1)为他人担保的金额与企业自身融资规模相当 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基于收益平衡的考虑,必须充分了解他人贷款的总金额、期限、物的担保、借款人的资信等等情况,至少要做到本企业自身的融资规模及额度大于他人的贷款额度。由其需要注意的是,因对他人贷款后以新还旧、展期、贷款方式的改变等等作出明确的免责声明。

(2)为他人担保的规模与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相当 很多企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无明确的内部统计,可能从每单个担保来看,担保金额都不大,但是总额可能已经远远超过了企业自身的偿债能力,一旦整体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危机,造成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债务危机爆发,很可能就将企业自身拖入资不抵债的境地。

为了有效了解掌握本企业对外担保情况,企业应当建立包括

被担保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规模、资信分析等)、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物的担保等等信息在内的担保信息分项表和包括分项表基本信息的担保信息总表,以明确详尽地了解企业的担保人数、担保金额、担保地域等对外担保情况。

在对外提供担保时,应根据上述信息建立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制度,避免一般企业常见的随意担保。审批制度应当包括担保金额红线(单项担保的限额、总担保的限额)、必要性、风险可控性等方面的审查内容。

(3)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包括反担保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风险不可控因素较多,特别是被担保人的不诚信行为或无履约能力是造成担保人企业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基于转嫁风险的考虑,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物的担保、第三人(含企业、当地自然人)担保等反担保,一旦企业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造成损失,可以向被担保人、反担保人要求索赔。

九、提供虚假资料向银行贷款

企业为了更快获得银行贷款或者为了获得更高的贷款金额,在向银行提供资料时存在着一定的夸大、虚报、隐瞒行为。特别是部分企业为了少缴税款不经税务筹划而简单地采取瞒报利润和营业额的方式,其提交给税务机关的财物报表往往与提交给银行的财务报表大相径庭。

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向银行贷款后,一旦企业无法归还银行贷款,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极易触犯刑法有关贷款诈骗罪或骗取银行贷款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3)嘉平刑初字第148号浙江新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七彩凤染织有限公司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中,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未按要求建设节水项目,而采用廉价设备替换项目中的高价设备等手段,以达到通过国家验收的目的。2010年8月,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以节水项目名义,向兴业银行嘉兴分行申请专项资金贷款3000万元。为顺利取得贷款,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及被告人张斌隐瞒了上述情况,并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工矿购销合同。2010年8月30日、9月26日,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与兴业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两份合计3000万元的节能减排专项借款合同。后兴业银行按约将3000万元发放,由被告单位七彩凤公司支配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七彩凤染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斌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共计3000万元,并将导致银行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