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典型陷阱法律分析20150308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企业融资典型陷阱法律分析20150308更新完毕开始阅读6b5e95a1ad51f01dc281f1b4

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浙江七彩凤染织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100万元;二、被告人张斌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在现实中,也有部分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业绩,暗示甚至是指导企业通过修改财务报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方式获得银行授信。笔者建议,在此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风险应当予以拒绝并保留相关证据。

十、“虚假”交易背景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经过多年的市场运作,多数企业已经将票据从支付工具演化为融资工具甚至是套取银行资金的工具,银行在进行出票审查时,审查的核心文件是企业签订的交易合同,这就为企业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资金提供了机会。而少数银行为了追求票据业务规模和表外业务收益,擅自降低票据业务准入门槛,对票据贸易真实性审查流于形式,对有关证明文件核查不严,必备要素不齐全,更是无形中提高了企业套取银行资金的成功几率。

企业利用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主要手段是通过企业间的交易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获取银行票据,承兑后将资金交由资金需求企业,因此时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目的主要是向银行融资,故这种票据金额可能是真实的交易,也可能不是真实的交易。对于票据到期后,可能是由原票据债务企业向银行偿还款项,

也可能是由原票据债权企业向银行偿还,然后再向原票据债务企业收取款项。但不管最终是由谁向银行偿还款项,原票据债务企业均已经达到了通过原票据债权企业向银行融资的目的。而且,如果有必要的话,原票据债权企业可以让原票据债务企业就原票据金额重新再开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从而循环上面的融资过程。

如企业未以真实交易获取真实交易,则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犯罪。《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兑、贴现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立案标准为(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 保函等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刑初字第1229号厦门市榕兴新世纪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榕兴公司和榕兴纤维公司系被告人许亚花、许俊波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管理的私营企业,二家公司的财务管理均由许亚花负责,资金共用。2011年1月以来,因榕兴公司、榕兴纤维公司生产经营资金短缺,被告人许亚花、许俊波共同决定以二家公司的名义,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采用抵押及互相担保等方式,先后多次骗取平安银行国内保理业务贷款、开元支行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用以套取资金,票面金额共计19538万元,其中敞口金额共计12729.125万元,共造成平安银行经济损失1250.86万元,开元支行经济损失5613.3万元。上述款项均用于两被告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榕兴公司、榕兴纤维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票面金额达1953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许亚花、许俊波身为二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者,直接决定单位犯罪,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单位、被告人许亚花、许俊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被害单位平安银行、开元支行部分经济损失已得到挽回,对二被告单位、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同

时鉴于本案涉案票面金额高达19538万元,系情节特别严重,且被告人许亚花在本案不仅参与商议决定,且直接伪造相关凭证,操作骗贷融资,作用相对更大,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许俊波在本案中并未直接实施伪造合同等凭证,相对作用较小,且平时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受到社会及群众褒赞,对其适用缓刑亦有利于榕兴纤维公司的日后经营或清算,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厦门市榕兴新世纪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单位厦门市榕兴超细纤维制造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许亚花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许俊波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笔者建议,企业在利用金融票据融资时,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背景进行票据流通及资金融通,并确保能够按时归还银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