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练习题 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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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3:年薪380000元,另凭据报销费用10万元

个人所得税=〔(380000÷12-2000)×25%-1375〕× 12 =72500元

方案4:年薪380000元,提供25万元专车(折旧年限5年),公司租房(年租金3万元),

另凭据报销费用2万元。

个人所得税=〔(380000÷12-2000)×25%-1375〕 × 12 =72500元

方案5:月薪2000元,年终以0.5元/股的价格获得股票45600股,当时股票市价为10.5元/

股。

税法规定:经营者取得股票时其认购价低于市场价的差额,属于经营者的工薪所得;

股票再转让所得缓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10.5-0.5)×45600〕 ×25%-1375=112525元

2、某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竞投,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交租赁费6万元。租期2年,从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其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若张先生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为53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08年3至12月份租赁费5万元),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

方案1:张先生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方案2: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试分析:何种种方案取得的税后利润更多? 方案1:张先生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税法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

据实扣除。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3000-2000×10个月=33000(元) 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33000÷10个月×12个月=39600(元) 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39600×30%-4250=7630(元) 实际应纳税额=7630÷12个月×10个月=6358.33(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税后利润=33000-6358.33=26641.67(元)

方案2: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的固定资产仍属该企业所有,

按规定可以提取折旧,但上交的租赁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把租赁费当作管理费用进行扣除。若本年折旧额为5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 本年实现的会计利润应为:53000-5000=48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48000+50000(租赁费)=98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98000×25%=2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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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额:48000-24500=23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3500-2000×10)×5%=175(元 张先生实际取得税后利润=23500-175=23325(元)

比较:方案1比方案2多获利3316.67元。

------------------------------------------------------------------------------ 3、刘某是某地有名的文化人,隔几天就在某报刊上发表文章,篇酬1000元,平均1个月10篇。有三种选择:(1)报社愿聘他为“专栏作家”;(2)自由撰稿人;(3)与报社签订协议,按报社要求提供文章。

试分析:当刘某的月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采取何种种方案刘某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 答:1.自由撰稿人:稿酬所得 不连载所得(多次)

个人所得税=(1000-800)×20% ×(1-30%)×10=280元 2.作为该报记者:工薪所得

个人所得税 =(1000 ×10-2000) ×20%-375=1225元 3.与报社签订协议,按报社要求提供文章:劳务报酬(一次) 个人所得税=1000 ×10 ×(1-20%) ×20%=1600元 4.自由撰稿人:连载所得(一次)

个人所得税=1000×10×(1-20%)×20%×(1-30%)=1120元

结论:稿酬所得<工薪所得<连载所得<劳务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为劳务所得。

1.某企业在2010年先后进货2批,数量一致,进价分别是300万元和500万元。当年售出一半,售价900万元。

项目 加权平均法 先进先出法

收入 900 900 成本 400 300 利润 500 600 所得税 125 150 净所得 375 450

2.某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在第一个获得年度购入一台价值60万元的设备,残值按原值的10%计算,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所得税率为25%。该设备折旧年限6年或9年。

折旧年限 6 9 年折旧额 90000 60000 前3年节税额 0 0 再3年节税额 33750 22500 后3年节税额 0 45000 节税总额 33750 67500

3. 南方A市某食品加工企业,产品销往全国各大超市。为了保证产品供应及时,并减少运输费用,在北京、天津等地均设立了仓库。 产品发往各地仓库时:

借:库存商品--北京(天津等)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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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北京(天津等)

税务机关认为,产品在发往异地仓库时,应视同销售。由于发往异地仓库没有售价,故需按同期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因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50余万元。公司实际上一笔业务缴纳了两笔税款。 税法分析:

(1)销售代销货物应视同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

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 ? ?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2)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

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案件分析:

纳税人在外地设立的仓库,一无营业执照,二无银行账号,充其量只是个货物的存放地,

根本构不成分支机构。即使其在外地设立了分公司,如果该分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总机构仍然无需在货物移动时缴纳增值税,而应当按照总机构与购买方(超市)签订的销售方式依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由此可以得到下列结论:

(1)如果在外地设立的销售公司属于子公司或独立核算分公司,应分别作购销处理。 (2)如果在外地设立的分公司不实行独立核算,而是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则应区别情况

处理: ? ?

如果分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分公司应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总公司向分公司移动产品时,应视同销售;

如果总公司向分公司移动产品时不视同销售,在产品实际对外销售时,由总公司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筹划:对于第(1)种情况,总公司可以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或委托代销方式,以达

到递延纳税的目的。对于销售方式的选用,应当注意务必签订经济合同,注明销售方式。

对于第(2)种情况,应采取由总公司开具发票,并由总公司收取货款。 4.华润时装经销公司以零售世界名牌服装为主,商品毛利率为30%,其他费用为6%。某年春节开展促销活动,计划让利20%。具体有三种方案: 方案1:折价—八折销售

方案2:赠送20%的购物券(或等价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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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3:返还20%的现金

分析:以零售销售额1万元为例,含税进价7000元,其他费用为600元。 方案1:八折销售,即销售商品成本70万元,其他费用6万元。

不含税差价=(100×80%-70)÷(1+17%)=8.547万元 增值税= 8.547×17%=1.453万元 所得税=(8.547-6)×25%=0.637万元 税后利润=8.547-6-0.637=1.91万元

方案2:赠送20%的购物券,即赠送购物券20万元,其他费用6万元。

赠送购物券20万元要视同销售,即含税销售额120万元 不含税差价=36÷(1+17%)=30.769万元 增值税=30.769×17%=5.231万元 代扣个人所得税:20×20% =4万元 企业所得税=(30.769-6)×25%=6.192万元

因赠送的购物券就企业来说是经营性费用,其支出为: 20×(1-30%)÷(1+17%)=11.966万元

企业利润=(100-70)÷(1+17%)-11.966-6=7.675万元 税后利润=7.675-6.192=1.483万元

如果企业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则:税后利润=1.483-4=-2.517万元

方案3:返还20%的现金,返还的现金不得扣减应税收入,即应税收收入100万元(含税),

实际收入80万元(含税)。

增值税=100×30%÷(1+17%)×17%=4.359万元 代扣个人所得税:20×20%=4万元

企业利润=(80-70)÷(1+17%)-6=2.547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30%÷(1+17%)-6]×25%=4.910万元 税后利润=2.547-4.910=-2.363万元

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未代扣,则:税后利润=-2.363-4=-6.363万元

5. 达尔美纺织有限公司内设农场和纺织厂,2008年实现坯布销售2100万元。其原料棉花部分由农场提供。2008年棉花生产成本为350万元(市价1300万元),外购棉花、辅料,可抵扣进项税额103.5万元。

应纳税增值税:2100×17%- 103.5=253.5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 253.5÷2100×100%=12.07%

如果分设两个企业:应纳增值税:2100×17%-103.5-1300×13%=84.5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4.02%

6. 某企业小汽车的正常出厂价为115200元/辆,适用税率为5%。而该厂分设了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向经销部供货时价格定为88200元/辆,当月出厂小汽车200辆。 厂家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115200×200×5%=1152000(元) 由经销部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88200×200×5%=882000(元) 由此,企业少纳消费税:1152000-882000=270000(元)

7. 现状:汽车4S店的销售收入中,维护保养服务收入中占总收入的20%,但这20%的收入提供了其60%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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