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规定更新完毕开始阅读6b7c585177232f60ddcca113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承包商分为施工总承包商和专业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施工建设项目。

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 分包商: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施工承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施工单位。分包商分为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

第四条 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1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管理要求及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名称或范围,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二次专业分包或变相再次专业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第五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建设单位批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电力建设工程以及公司系统所属施工企业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基建部负责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和施工企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实施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分包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对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和施工企业分包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网(省)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所投资或控股项目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的和直属施工企业的分包归口管理工作;制定分包管理细则;

2

收集工程分包信息并定期上报;开展分包管理督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条 建设单位全面贯彻落实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负责审批施工承包商申报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工程范围;严格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对工程项目基建分包情况进行备案,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监理承包商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并备案;审查施工承包商分包资质业绩审查以及入场验证审查;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安全监理;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单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是分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等满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建立健全覆盖分包商的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明确分包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分包商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定期组织、督促分包商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活动,做好活动记录。

第三章 专业分包

第十三条 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

3

定的责任和义务向建设单位负责,专业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非电力建设项目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

(一)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建筑主体工程(上水库、引水系统、地下厂房洞室群、下水库、开关站及中央控制楼等)、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工程(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

(三)火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的主体结构)及主体安装工程(汽轮发电机、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压管道、中压管道、电气热工控制等)。

(四)核电常规岛部分、生物质发电站、垃圾焚烧发电站参照火电发电工程。风电建设项目参照输变电工程。

第十五条 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与所分包工程相应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

(一)火电建设项目烟囱、冷却塔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沉井、盾构、顶管工程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码头工程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或“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大跨度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