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地质灾害普查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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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XXXX(以下简称XXXX)地质灾害普查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办法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总工程师是地质灾害普查和防治工作的分管负责人,负责监督指导相关工作开展,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分析解决煤矿重大地质灾害问题。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煤矿企业地质灾害普查和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每年组织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监督指导本单位的煤矿地质灾害普查和防治工作,组织审定所属各煤矿的地质灾害普查报告,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所属煤矿地质灾害普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煤矿分析解决重大地质灾害问题。

第六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本煤矿地质灾害普查和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各煤矿的地质业务相关

部门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程的要求做好地质灾害普查具体工作,及时查明致灾地质因素并提出防治建议。

第七条 各部门要根据生产实际及时开展地质灾害普查和防治工作,每年编制地质灾害普查报告。

第八条 安全管理部要制定相应的煤矿地质灾害普查管理办法,并定期对普查、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生产技术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章 地质灾害普查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露天煤矿地质灾害普查需要查明的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排土(排矸)场,危坡,河流(水利设施)、防洪排水设施等。

第十条 地热普查,应查明井下地热异常区,分析矿区地热梯度、地热地质,化验水质,查明导致地热异常的主要原因。

第十一条 地面致灾因素普查,要对排土(排矸)场,危坡,河流(水利设施)、防洪排水设施等进行定期巡查,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测预防,确保不发生滑坡、泥石流、洪水等灾害。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普查需查明的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边坡,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松散层、风化层、软弱层,含水层,滑坡体及地表水体等。

第四章 普查及防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对地质灾害普查结果要进行建档管理,查出的重大致灾地质因素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 对查出的煤矿致灾地质因素要按照定措施、定责任、定时限、定资金、定人员的“五定”原则进行防治。

第十五条 对因地质灾害普查及防治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按照《新XXXX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责、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矿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