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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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设节约型科研机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院机关及院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及我院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要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院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人事局、国际合作局、科学传播局、监察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规制建设、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分院负责对所联系院属单位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企业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七条 各单位要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要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严格执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下达的“三公经费”年度预算控制数,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须经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牵头完善全院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健全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八条 各单位要按照政府会计改革要求,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单位运行经费,全面反映科研运行和管理成本。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遵守报销审核制度。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条 各单位要执行国家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因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而用现金结算时,要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要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要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

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国内差旅审批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三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地区、级别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或差旅任务提出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野外科学考察等特殊科研活动的差旅费报销按照《中国【】院野外科学考察等特殊科研活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条财字〔2014〕33 号)执行。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局负责统筹安排全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院属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并报国际合作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