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征求意见汇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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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公开征求意见 采纳情况

序号 单位 部门征求意见 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监测机构或破坏责任方进行整改”建议修改为“要求监测机构进行整改”。理由为:监测点的制作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破坏责任方不一定能按规范要求实施,由专业的监测单位实施整改工作有保障。 办法第十七条:建议增加内容(一)监测过程中擅自减少监测点,或擅自降低监测频率的;(二)监测简报与上传系统不一致的 1 已采纳 2 已采纳 3 增城区住建局 第四条:要求监测机构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和升级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需明确:是否要求两种资质同时具备?若两种资质都需同时具备,则省内极少机构可以满足,不便于行业和市场管理。 第十条建议修改为:各负责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建设单位24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数据报警情况,研究和实施处理措施,并将后续处理结果上报监测预警系统。理由:明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限定24小时内组织专题会议。 第十三条:建议后面补充:对深基坑工程,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时将监测方案纳入论证内容,论证其监测布点和检测频率的安全性和可行性。理由:深基坑监测方案应与专项施工方案有机结合,根据基坑支护施工方案进行针对性监测,专家论证时一并论证监测方案将更加有效把关深基坑工程管控。 研究中 4 已采纳 5 已采纳 1 / 2

序号 单位 6 部门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修改为:“……,收到报警通知应立即赶赴工程现场,由建设单位召集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增加三项:1.基坑监测结束后未及时办理归档的;2.基坑监测单位多次未及时提交书面正式监测成果报告至施工现场的;3.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相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到报警通知及时赶赴现场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的。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建议修改为:“一年内超过两次误报警的”,第7项建议修改为:“连续一周无正当理由不上传监测数据,或超过两周时间未出具书面监测报告的” 建议明确“应开展安全监测预警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的工程规模和范围”。理由是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于安装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采纳情况 已采纳 7 开发区住建局 无意见 已采纳 8 已采纳 9 南沙区住建局 10 无意见 已采纳 建议第十七条分成对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理由是条文第(一)项第5点是施工单位的不规范行为,已采纳 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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