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起始物料选择法律依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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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关于化学药品合成工艺起始原料选择的法律依据:

1、2005年CDE颁布的《化学药物原料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指导原则》中

起始原料的选择原则是:应质量稳定可控,应有来源,标准和供货商的检验报告,必要时应根据制备工艺的要求建立内控标准。

2、2007年 CDE 审评四部 黄晓明 发表了《对原料药合成路线长短的一些考虑》,其中提到:建议我国的原料药申报企业在确定申报合成路线的长短时应首先考虑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尽量使用工艺成熟、质量有保证的起始原料。并在本企业进行三步以上的化学反应,以保证有足够的工艺步骤针对性地对杂质进行分离、纯化。对外购的起始原料和中间体,应在详细了解其制备工艺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质量研究,对工艺涉及的有关物质及残留溶剂做必要的控制,结合后续工艺要求制定可行的外购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质量要求。另外,为保证外购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生产工艺与质量的稳定,应与外购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生产厂建立可靠的信息共享机制,一旦工艺有改变,则原料药的申报单位应重新对外购的起始原料和中间体进行质量研究,评估这种工艺改变对其质量的影响,并对终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研究,保证其质量不低于原工艺产品。

3、2008年1月CDE颁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第8页

本指导原则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系指化学合成的原料药生产工艺的变更,一般包括变更试剂、起始原料的来源,变更试剂、中间体、起始原料的质量标准,变更反应条件,变更合成路线(含缩短合成路线,变更试剂和起始原料)等。生产工艺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种情况的变更,也可能涉及上述多种情况的变更。此种情况下,需考虑各自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对于变更合成路线的,原则上合成原料药的化学反应步数至少应为一步以上(不包括成盐或精制)。 4、2008年6月 CDE颁布了化学药品技术标准(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第3页 :

对于未按照上述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1)对工艺路线和工艺条件的选择未提供文献依据或相关的研究依据和科学合理解释的; (2)采用市售原料药粗品精制制备原料药,或者采用市售游离酸/碱经一步成盐、精制制备原料药,且未提供充分、详细的粗品或游离酸/碱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资料的(注:不适用于原料药为无机化合物的情况,以及市售游离酸/碱本身即为已批准上市原料药的情况);

综上所述, CDE对化学合成起始原料和最终产品要求的中心思想是质量稳定可控,对合成工艺的长短需要结合药品实际情况确定:

1、如果起始原料为上市的原料药(GMP) ,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是符合国家药监局相关要求,符合质量稳定可控的要求,注册申报可以一步成盐制的。

2、如果起始原料为化工原料,其质量可能会随着生产工艺的变更而变化,不符合质量稳定可控的要求,注册申报需要进行三步以上的化学反应(具有药理活性的主体化学结构),以使申报企业能够对原料药的质量进行控制,达到质量稳定可控。

考虑因素:1、明确原料药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预见与控制所有的质量风险。 2、对原料药质量的影响程度(如起始原料工艺与结构的复杂性、后续合成路线的长短与杂质的清除能力等);

3、供应商的资质(应有完善的生产与质量控制体系)与良好的沟通合作(如工艺或过程控制有变化,应及时告知原料药生产厂,以便及时进行必要的变更研究。)

4、Q11对起始原料的选择依据要求申请人应当对起始原料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包含:(1)分析方法检测起始原料中杂质的能力;(2)在后续工艺步骤中,杂质及其衍生物的去向和清除;(3)每个起始原料的拟定质量标准将如何有助于控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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