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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分,则应作为“负商誉”),并作为商誉入账,而在普通商品的交易中,并不会产生商誉,而直接按公允价值(实际支付价款)入账。

权益联合法(Pooling of Interests Method,在英国为Merger Accounting),是用来处理权益联合性质的企业并购的一种会计方法。它将并购视为主并购公司权益与被并购公司权益的联合,其实质在于不发生企业购买交易,各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联合控制他们全部或实际上全部净资产和经营,共同承担合并实体(存续公司)风险和共享合并实体的利益。因此,权益联合性质的企业合并不影响原有股权的变化,不存在对原有资产的清算,也不引起经济资源流出合并实体之外。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6 号意见书对权益联合法的定义为:“权益联合法处理企业联合是将其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交换权益证券将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由于这种企业联合并不要各企业支出任何资源,会计记录也在原有的基础上保持。联合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等要素按它们合并之前记录的金额记录。被合并公司的收益包括合并发生的会计期间该实体的全部收益项目,即还包括被合并公司合并前该期间的收益项目。此外,以前会计期间的收益也应合并报告。”

权益联合法在会计处理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参与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继续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需要调整为公允价值。但为了保持合并后企业会计方法的

一致性,仍需调整和消除合并企业各方因会计政策不一致所导致的差异;

(2)企业并购不视为购买行为,不存在购买价格,也不存在并购成本超过所取得或控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等问题,因而不会产生商誉的确定与摊销问题;

(3)参与合并企业各方合并前后的经营成果都要包括在合并存续实体内,以反映截止合并日已实现的损益及以前年度累积的留存收益,因此合并生效日的确定对合并财务报表不会产生影响;

(4)企业合并时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作为管理费用或冲减资本公积。

与购买法相比,权益联合法所追求的是反映合并主体各方的连续性,其会计处理相对简单。由于权益合性质的企业并购,不存在各相关企业股东之间的交易,不涉及企业之间的经济资源分配,从而该种并购方式下的权益联合法不需要对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确认和计量,只需要将参与合并的各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按账面价值相加,构成合并后的新实体的资产和负债,并调整股东权益。

购买法与权益联合法的简要比较表如下: 项目 前提条件 购买法 购买性质的企业合并 权益联合法 权益性质的企业合并 并购成本的包括:现金,支付有关被合并企业净资产账面确认 资产或有价证券公允价价值,并购费用作为合值,以及并购过程中发并企业的直接支出 生的直接费用 对被合并企被购买企业在购买前的被购买企业在购买前的业留存收益留存收益不成为合并后留存收益成为合并后企的出来方法 企业的留存收益 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计并购生效日公允价值 价基础 商誉(负商誉)的确认 合并日参与合并 企业的留存收益 合并生效日的影响 有 收购企业以账面价值记资产负债表 录,被收购企业 以公允价值记录 无 无 有 购买成本大于(小于)所获得可辨认净 资产的公允价值部分 无 合并前的账面价值 业留存收益的一部分 所有参与合并企业均以账面价值记录 收购企业整个经营期间收益表 的收益和被收 购企业并购日后的收益 合并费用的处理方法 合并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处理方法 参与合并企业整个期间的全部收益 (假定合并是期初发生的) 作为合并当年的费用 按照合并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记入购买成本 不需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 这两种方法各具优缺点。例如在赞成采用购买法的人看来,该法易于反映并购业务作为产权交易的经济性质,且符合传统的历史成本原则,即购买资产按购买价格入账;另一部分人士则攻击道,由于股票价格以及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实际上往往难以客观确定,采用该方法得出的财务信息不一定可靠。但总体来说,由于权益联合法存在难以反映并购业务的性质,且易被用作利润操纵的工具等严重缺陷,各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更倾向于购买法。

三、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会计操作举例

以下以A公司并购B公司为例说明会计上分别运用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的区别:A公司在2000年末兼并了B公司,A公司发出股票给B公司前股东,以3股面值1元的A公司普通股交换2股B公司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A公司的股票在兼并前一段时间以每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