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琥珀湾换热站换热机组技术规范书(电气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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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设计与供货界限及接口规则

卖方负责设备设计和设备与其他设备的所有接口的配合。 4.7.1卖方的工作范围和责任

4.7.1.1卖方对设备本体的技术、性能、设计、安全、可靠性及加工制造的部件质量全面负责。

4.7.1.2卖方的工作范围包括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和运输,还包括对设备的安装、运行所需的技术服务。卖方派出技术好、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的技术人员、检查人员在设备安装、启动调试及投运期间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4.7.1.3 卖方提供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使用和维修的技术文件和图纸。

4.7.1.4 卖方提供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并保证在的设备寿命期内提供备品备件。 4.8 买方技术配合

4.8.1 买方无偿向卖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 4.8.2 买方为卖方的现场技术服务提卖方便; 4.8.3 买方组织总体验收。 4.9 接口

4.9.1卖方提供的部件与买方提供的部件间的配合或系统中卖方提供的部件与买方提供的部件间热力参数的配合,在它们的衔接处即形成接口。卖方负责至接口处,并负责解决接口的连接和性能、参数等的良好匹配,并保证接口范围内供货设备的完整性。卖方提供的部件与买方提供的部件间的适应性。凡遇个别特殊情况经供需双方协商后确定。

4.9.2机械部分的接口遵循低规格、低参数适应高规格、高参数的原则。 4.9.3 与外部管道接口,需与设计院配合后最终确定。 4.10 设备标记

4.10.1 每台设备(包括电动机)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均装有固定铭牌及转向标志。铭牌要耐腐蚀,并牢固地安装在设备明显的位置上。所有重要阀门、调节保安部套等均有表示其行程、转角、操作方法等明显易辨的标志。

4.10.2 设备铭牌的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设备的主要参数,设备的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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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设备的出厂日期,制造厂名称。 4.10.3 设备铭牌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设备名称 2) 制造厂名 3) 制造年月 4) 合同号及项目编号 5) 设计压力:(一、二次网) 6) 设计温度:(一、二次网) 7) 试验压力:(一、二次网) 8) 介质流量:(一、二次网)

9) 设备重量(设备净重): 10) 外型尺寸:

4.10.4 设备的金属铭牌型式、尺寸、技术条件和检验规则,符合产品标牌的规定。 4.11 标准

4.11.1设备产品设计、制造遵照的(但不限于)下列规范和标准

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最新标准执行,并列出最新标准清单提供给买方。

本技术规范书的技术规范如与下列标准发生矛盾时,按其中要求较高的执行。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劳动总局 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YB(T)40-87《压力容器用碳素结构钢及普通低合金热轧厚钢板》 GB912《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薄钢板技术条件》 GB3274《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厚钢板技术条件》 JB4726-94《压力容器用碳素结构钢及低合金钢锻件》 GB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JB1175-1164《压力容器法兰标准》 JB/T4709-92《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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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452《弹簧式安全阀技术条件》 JB4730-94《压力容器无损探测》 JB2536《压力容器油漆、包装、运输》 GB178—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如卖方提供的产品是按国外有关标准设计、制造、验收,在投标书中提供所用标准清单。

4.11.2 设备符合相应的工业设备抗震鉴定标准。并能承受所提供的地震数据。 4.11.3 上述标准和规定仅提出了基本的技术要求。如果卖方提出了更经济合理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等;同时又能使卖方提供的设备达到本标书之要求,并确保安全持续运行,在征得买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4.11.4 从订货之日起至卖方开始投料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如果因标准、规程发生修改或变化,招标买方有权提出补充要求,卖方满足并遵守这些要求。 4.11.5 卖方在开始投料制造之前,向买方提供一份执行GB/T19000或ISO9000系列标准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书以及准备正式使用的有关规范与标准的目录清单。

4.11.6 对于采用引进技术产品的设备,在采用上述标准的同时,还采用国外有关标准。但不得低于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

除上述标准外,卖方设计制造的设备还满足下列最新版本规程 (但不低于)的有关规定(合同及其附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电力部《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1996版) 电力部《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组篇) 电力部《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电力部《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5 质量保证及试验

5.1 概述

5.1.1 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卖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第四章规定的要求。 5.1.2 卖方在中标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符合第四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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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工厂检验

5.2.1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卖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5.2.2 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5.2.3 设备尽可能地在工厂组装与试验,尽量减少现场准备与试验的内容。在现场不得进行不同金属材料焊接。

5.2.4 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5.3 设备监造 5.3.1 监造依据

根据本合同和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5.3.2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 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卖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卖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5.3.3 监造内容(具体内容买方确定)

设备监造内容

序号 1 2

5.3.4 对卖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卖方为买方提供以下方便:

1)提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检验时间通知买方监造代表和买方,监造项目和方式由卖方、买方监造代表、买方三方协商确定;

2)买方监造代表和买方有权通过卖方有关部门查(借)阅合同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检验记录(包括之间检验记录),如买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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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造内容 H W 监造方式 R 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