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更新完毕开始阅读6c013550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dd

第二,坚持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方针。这是党和国家对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宗教政策的前提条件。我国现有的宗教职业人员,经过50多年党的教育,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爱国的、守法的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他们已成为党在社会主义时期所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履行宗教职务的同时,根据自己的条件,发挥自己的特长,在研究整理宗教史料,维护寺庙观堂和宗教文物,从事农业耕作和造林护林,举办各种社会主义公益服务事业,以及在爱国的政治活动和国际交往,在促进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方面都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因此,我们应坚持争取、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方针,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广大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才能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第三,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是贯彻宗教政策的要求和体现。宗教团体和寺庙观堂作为社会组织,宗教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活动,都必须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监督。国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是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

第四,正确处理民族与宗教的关系。由于宗教对少数民族有较大影响。特别是过去全民信教的民族,宗教渗透到他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致使这些民族在心理素质、文化习俗等方面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使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两者虽有联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属于两类不同范畴的问题,解决的政策和方法也不相同,因此,我们必须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联系与区别,才能正确地加以处理,

第五,正确认识宗教信仰与封建迷信的区别与联系。宗教与迷信都是有神论,都属于唯心主义范畴。宗教具有完整而系统的教义、教规,有—定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场所,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对固定的信徒。而封建迷信由迷信者以个人的、分散的、无组织的进行活动,通过请神降仙、揣骨相面、风水阴阳、驱病赶鬼、消灾祈雨、测字算命等手段愚弄群众、危害社会。由于这些差别,对待二者的政策也有所不同。一般迷信思想和活动是属于思想认识问题,应加强思想教育,至于对那些利用封建迷信妖言惑众,骗财害人的神汉、巫婆,以及反动会道门等非法活动者,必须依法予以取缔。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只有

这样,才能保障公民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民主权利。

第六,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贯彻宗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原则。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宗教方面的国际交往增多,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帮助他们开展国际交往,又要高度警惕和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进行干涉我国宗教内部事务的活动,要充分认识反渗透斗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五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社会主义社会对宗教的 要求,也是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条件。江泽民同志曾明确

指出,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李鹏也指出,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使宗教同我们的社会合拍。具体来说,就是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合拍,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相适应。

所谓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不是指宗教的唯心主义思想体系与唯物主义思想体系相适应,而是指宗教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要求。这种相适应,从根本上说,就是任伺宗教都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这“四个维护”既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宗教界的基本要求,也反映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普遍共识,是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具体地说,就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法律;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发扬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没事业,在物质文明律设中发挥作用。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可能的。

第一,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虽然采取了超人间的神秘主义形式而更远离物质经济基础,但仍然要服从为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这一客观规律,依赖、适应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同时,宗教具有保守性和适应性,从原始社会产生后,便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节而改变其内容与形式,总是要与不同的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甚至不同国家、民族的具体条件相适应而求得生

存和发展。不适应,它就不能存在。历史证明,任何宗教的存在都要与其存在的社会相适应,这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所引起的社会结构的变化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

第二,党和国家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创造了必要条件,即全面正确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活动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提供了宽松的环境。

第二,各个宗教的信徒,绝大多数都是国家主人,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者,他们热爱祖国和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与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是政治上相适应的基础。

第四,新中国建立后,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实行了独立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方针,废除了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压迫制度,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奠定了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巩固扩大了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促进了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调动了广大信教 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引导各宗教逐步走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轨道。现阶段,对宗教中的那些不相适应的东西,如宗教教义中不利于人民的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利于民族发展进步,不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东西,必须积极引导,逐步加以改变。在这方面,宗教界人士已经做了和正在做必要的、有益的努力。如赵朴初居士提出“人间佛教”、“家禅并重”的思想,为佛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指明了道路;对佛教经典中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作出了建设祖国为人民办好事,使人民安乐幸福的新解释,为佛教基本教义增添丁同社会主义祖国建设相适应的内容;第十世班禅大师生前在扎什伦布寺进行了“关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寺庙民主管理办法的试验”,总结出西藏佛教寺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套管理办法等等。

总之,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可能的,而且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但也要认识到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它与历史上的各个社会形态有本质区别,这种“相适应”要比过去难度大。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调整,需要党和国家与宗教方面共同努力,这是做到“相适应”的基本保证条件。党和国家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主导方面,要全面贯彻执行宗教

信仰自由政策,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要巩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之间的政治基础,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正确对待与宗教界的各种差异与分歧;要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宗教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工作的主动性。对宗教方面来说,首要条件就是爱国守法,巩固宗教制度改革的成果,协助党和国家贯彻好宗教政策.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改革一些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教规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