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定时工作制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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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和员工休息的合法权益,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要,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执行范围

中高级管理人员、原料员、营销员、技术(售后)服务员、窗口部门值班人员(包括保安)、现场质管、车间主任、驾驶员、装卸工、生产工人、机修工、电工、****工、中控员、****员、收货员、发货员、厨师、开票员、收款员、营销内勤、生产内勤、检化验员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3、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

[1994]503号);

4、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劳社

发[****]*****号)。

(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处置 1、中高级管理人员:

实行月薪制,年终奖按总部有关绩效考核发放办法执行,不执行加班工资。 2、营销人员:

实行任务包干,业务费用包干,与联销计酬方案考核挂钩; 基本工资不纳入联销计酬考核范畴,不执行加班工资;

全月收入由基本工资+业务包干费用+业务费用与销售任务挂钩考核收入等构成。 3、生产工人、装卸工、收发货人员:

按工作任务量全部实行计件工资制,不执行加班工资。 4、其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

工资按公司制定的标准工资体系执行,对与生产有关岗位逐步推行计件工资制,不执加班工资。

计时制员工(中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除外)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上班6天共计42小时,超2小时部分加班费用作为不定时工作补贴到工资中去(即含在现行工资中加班工资补贴部分),自本细则公告日起星期六按正常上班,星期天由各部门灵活安排休假。除

星期天外,正常出勤达到24天享受标准工资和绩效工资,达到26天享受不定时工作补贴,每少一天按相应标准扣除。

上班超过26天且全月满勤的可以由部门填写加班审批申请单,予以审批后计算加班工资,计入不定时工作补贴中。加班时间各部门根据此原则灵活安排,星期天需要加班的人员必须是事先申请,事后申请无效。

全月出勤未达26天的不予以执行加班申请。 (五)员工休息休假的处置

1、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以工作任务和工作量(即劳动定额)为中心,以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量为目标进行考核,任务完成了可以提前下班休息。

2、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合理安排员工休息,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特别是法定节日,尽量安排员工休息。具体休息处理办法如下:

中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经营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并向办公室履行休假手续后方可休假。未经总经理同意或未在办公室办理相关休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置。

主办会计、会计及其他有关财务核算人员每月1-8日不得安排休息(包括星期六和星期天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其他时间根据工作情况予以安排轮换休。营销内勤、开票员(收款员)、驾驶员、化验员、炊事员、保安人员等岗位,根据各岗位工作特点,采取轮休、换休、调休等灵活休假方式。连续轮换休每月不得超过4天,超过者在月工资中按平均日工资予以扣除。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好员工休假,休假前由部门报名单(部门经理签字)到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未向办公室报名单备案或擅离职守按旷工处置。

技术(售后服务)人员、营销人员每月正常出勤24天,营销中心根据任务情况每月灵活安排休假4天。超过4天休假未办理休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置。

计件制生产工人(缝包工、制粒工、中控工、楼层工、辅料工)及与生产相关工作岗位(库管员、收货员、发货员、车间主任、现场质管、微机员、锅炉工、机修工、电工、上下车装卸工、清袋工)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与生产相关的部门自行安排。生产部在安排生产任务时,必须保证计件制生产工人及与生产相关工作岗位员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1小时。

在外出差人员(营销员除外)出差前需在办公室办理出差申请单,未办理的不予考勤。回公司时必须到办公室报到。出门或休假按以上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3、休假办法

(1)集中休假只能在当月考虑,当月休假当月必须休完,不得延到其他月份进行累计轮休或集中休息。超过当月休假时间必须按请假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相关规定扣除工资,未按请假程序手续办理的按旷工处置。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由部门经理作好统筹安排,在不影响公司工作正常运行情况下,合理安排好员工休息,尽量给员工创造一个紧张、有序、安全、合理的工作环境。

(3)安排员工休息要作为部门经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特别是要注意岗位工作的衔

接性,不得脱节,如果有人员顶岗安排可在部门内调剂。

(4)部门经理必须安排好员工休息,如果造成该岗位人员不稳定或矛盾重重或工作节

奏跟不上公司发展形势的,追究部门经理责任。

(5)安排休息的员工名单必须提前一天报办公室备案以利检查员工出勤情况,超过以上规定范围的休息必须按请假相关程序和制度办理。

(6)部门经理不按以上规定办理员工休假,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赔偿责任追究。 (六)关于加班问题的处置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按原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精神,劳动者在法定标准时间以外工作的不计算加班工资。

2、对非不定时制岗位人员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员工加班必须事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加班。经助及其以上干部加班报总经理批准,其余人员报部门经理批准。 未经审批加班的,视为员工个人行为,不计加班工资。

3、对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员工,推行满负荷工作制,以时间为中心,在8小时内只要工作不饱和的,就应安排工作,包括临时性工作。 (七)附则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我公司只能是处于探索阶段,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完善。 2、本实施细则公告时间一个星期,从****年*月*日开始直到****年*月*日结束。以上条款在公告期间如果涉及到相关问题的处理处置有不当之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反映,经公司了解后征求工会或员工代表意见予以修正。

3、本实施细则公告期满,员工无异议后予以执行,同时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沙坪坝区总工会备案。

4、以上条款涉及内容员工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出,公司根据员工意见提出修改意见,经通过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议程表决。

5、本细则从****年*月*日起执行。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