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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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第一章 受理

一、受案登记 (一)操作规范

1、接受并登记报案有关事项; 2、进行初步审查;

3、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案登记表》; 4、呈报办案部门领导批准;

5、经领导批准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 (二)注意事项

1、对接受报警后,能直接判明属于行政案件的,可以直接填写受理登记表。

2、《受案登记表》填写应规范:

(1)案由:应按照《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填写,如殴打他人、盗窃等。 (2)案件来源: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

(3)报案时间:应准确到年、月、日、时、分。案件来源为工作中发现的,不应再填写报案时间。

(4)简要案情:载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发案时间、

地点、过程、后果及现状;有被侵害的,要载明被侵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及其数量、特征等要素。

(5)受案意见:应为“建议调查处理”、“建议不予调查处理”或“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6)印章:接报单位印章处应加盖受案单位印章。

3、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

(1)登记:对提供的有关证据和物品应当详细登记,登记时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破损情况、新旧程度、明显标记等;对提供的文字材料,要写明份数、起止页码等。

(2)保管:对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妥善保管,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不得损毁、丢失或挪作他用。

(3)移交:对需要移送处理的案件,同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4、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逃跑、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有人员伤亡,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失等紧急情况的,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5、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6、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的,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7、对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三)主要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

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

3、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

告知报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

4、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违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

(三)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四)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五)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六)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9条)

5、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

6、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