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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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传唤证或笔录中注明。

5、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调查,可以多次采取传唤,但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6、强制传唤的对象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7、传唤后必须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但应当记录在案;通知的方式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通知内容不得泄露案情。 (三)法律、法规依据】

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

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

3、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

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3条)

4、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

5、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5条)

6、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

条)

第二章 调查取证

一、询问 (一)操作规范

1、确定两名以上执法办案民警进行询问;

2、出示证件,表明民警姓名和工作单位; 3、填写询问开始时间、地点; 4、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 5、问明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6、询问案情: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原因、后果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7、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客观记录; 8、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向其宣读;

9、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后,有更正或补充的,在修正处捺指印。核对无误的,应逐页签名捺指印,拒签注明;

10、办案民警在询问笔录上分别签名。有翻译人员的,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11、填写询问结束时间。 (二)注意事项

1、同案询问对象为多名的,应当分别进行;

2、在询问中不得使用欺诈、引诱、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取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3、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的住处或单位进行,也可以将其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询问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或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必要时,可通知到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

4、询问查证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可能适用拘留的,不得超过24小时。笔录中填写的询问起止时间应当精确到分钟。

5、询问笔录应记载原话原意,方言应有注解。 6、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的,应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

7、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注明原因,向其宣读后由民警代签名。

8、询问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通知父母或监护人到场;父母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9、询问聋哑人,应有手语翻译参加,并在笔录中注明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