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流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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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作规范 ---勘验

1、了解案情,保护现场; 2、明确勘验范围和顺序;

3、观察、分析和记录勘验现场物品、痕迹及其他证据的位置、形状、大小等;

4、发现和提取现场各种痕迹物证;

5、按照现场勘验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必要时可录像,固定各项证据;

6、由办案民警、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勘验笔录上签名,现场照片附卷,办案民警、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 ---检查

1、填写《呈请检查审批表》一式两份;

2、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开具《检查证》; 3、出示工作证和检查证,表明身份;

4、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或者人身; 5、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6、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二)注意事项

1、现场勘验主要针对情节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不通过勘验无法证实或揭露违法行为的重大行政案件。

2、对利用计算机违法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时,应当注意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和数据,并复制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资料。

3、执行检查任务的民警不得少于2人。

4、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检查证一次有效,一次一证,同一案件不得多次使用。

5、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6、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不开具检查证,但应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

7、检查(勘验)笔录记载事项要全面。 (三)主要法律依据

1、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

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37条1款)

3、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

4、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8条)

5、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但是,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2、3

款)

6、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

7、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被检查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

三、鉴定、检测 (一)操作规范 ---鉴定

1、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机构进行鉴定; 2、出具鉴定委托书;

3、提供鉴定的必要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

4、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明确提出要求鉴定的问题; 5、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后,及时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