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流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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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安机关认为有重新鉴定必要的,可做出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检测

1、提取检测样品; 2、制作提取笔录;

3、对检测样品进行检验和测试; 4、出具检测报告;

5、书面告知被检测人检测结果。 (二)注意事项

1、鉴定人应具有法定的鉴定资格,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1)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者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进行;

(2)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或其他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3)对涉案物品的鉴定,由价格鉴定机构进行; (4)对管制刀具、淫秽物品的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进行;

(5)对毒品的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进行; (6)对枪支弹药、民爆物品的鉴定,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

(7)对电子证据的鉴定,由公安机关的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

(8)对文件、印章、痕迹、指纹、DNA等鉴定,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2、任何人不得暗示或强迫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做出某种鉴定结论。

3、当事人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是否重新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

4、对人身伤害的不明或难以确定的,应当进行价格鉴定。 5、初次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其他违法鉴定情形的。

6、对有吸毒嫌疑的人,可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对有酒后驾车嫌疑的人,可以对其进行酒精度检测。

(三)主要法律依据

1、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0条)

2、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行政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5

条)

3、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6条)

4、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者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进行。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

5、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作伤情鉴定的情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8条)

6、对需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9条)

7、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定机构估价。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0条)

8、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1条)

9、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