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流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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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法律依据

1、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2款)

2、办案人民警察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4条)

3、抽样取证时,应当有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并开具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5条)

4、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抽样取证证据清单上注明。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6条)

5、公安机关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7条)

六、证据保全 (一)操作规范 ---扣押

1、初步判定拟扣押物品是否符合扣押条件; 2、会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扣押物品; 3、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

4、办案民警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签名,有见证人的,由见证人签名;

5、扣押后12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派出所负责人报告;

6、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 ---先行登记保存。

1、初步判定拟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符合先行登记保存条件;

2、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会同证据持有人或见证人对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4、办案民警、证据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名;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字的,在证据清单上注明;一份附卷,一份交当事人;

5、告知当事人妥善保管证据,不得转移或者损毁,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二)注意事项 1、扣押的注意事项:

(1)扣押的物品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但应登记。 (2)扣押可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及录取的时间、地点等;扣押多人财物(主要是赌资)不能以一个人的名字扣押。

(3)扣押物品清单应写明扣押理由,明确填写被扣押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数量采用数字的大写形式表示。 (4)对不应当扣押或无继续扣押必要的物品,应立即解除扣押。被扣押物品接收人与物品持有人不一致的,应当注明其与物品持有人关系。

(5)妥善保管被扣押的物品,不得挪用、调换或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录像后可变卖或拍卖,变卖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结案后按规定处理。对不宜入卷物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规定处理。

(6)扣押期限为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鉴定、检测、检验扣押物品的时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告知当事人。 (7)常见的扣押物品范围包括:

①淫秽物品、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②海洛因、鸦片、吗啡、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配剂、管制药品;

③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④秘密文件、图表资料等;

⑤珍贵文物、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⑥违法犯罪工具; ⑦赃款、赃物;

⑧明显与收入不符、来路不正的现金、物品、存折、有价证券、珠宝等;

⑨记有可疑人名、地址的通讯录及其他可疑物品。 2、先行登记保存的注意事项。 (1)必要时可对登记保存的证据拍照。

(2)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自行保管。 (3)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时,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应明确;数量采用数字的大写形式表示。

(4)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三)主要法律依据

1、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