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春城权力腐败问题的案例讨论报告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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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春城权力腐败问题的案例讨论报告

一、案例概述

2014年4月29日,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在接受调查16个多月后,李春城案开始进入司法程序。

李春城生于1956年4月,辽宁海城人,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4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助理研究员。曾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常委、太平区委书记,四川省成都市副市长,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四川省委副书记、省委民工委书记等职。 李春城是中共十八大后首位被调查的省部级高官。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代表,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经查,李春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妻、女收受他人所送巨额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弟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巨额损失;腐化堕落。其中李春城之妻系原成都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曲松枝。其女名为李金诺、其弟名为李春明。中央纪委上述定性,恐将三人卷入司法进程之中。李春城因封建迷信造成国家损失,已为当地政界熟知。包括涉嫌选用所谓“大师”,重新设计建造成都市天府广场地面工程;耗费巨资和收受资金搬迁祖坟、大摆道场等事项。

李春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滥用职权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春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二、个人思考

本案例主要体现了权力腐败的以下特征:

第一,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以权谋私,即腐败者视手中的权力为资本,或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以权承包、以权入股,或安插、重用亲信,任人唯亲。李春城案是典型的权利腐败中的以权谋私。李春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第二,权力腐败的主要内容为寻租和造租。寻租”是我国目前腐败行为的现实特征之一,“它是经济主体这了垄断性地使用某种市场紧缺资源所寻求的政府庇护,目的是保证寻租者能按自己的意愿进行生产或防止他人的侵犯。”所谓造租就是权力所有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再造出一定的权力,使再造的权力可以直接投入到市场进行交易,以获取更多的“租金”。李春城利用手中的权力,作为寻租的工具,收受巨额财产。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的初级阶段,由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双重体制并存,使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仍有广泛的干预,寻租活动由此大量产生。

第三,权力腐败的范围扩大程度加深。行政权力本来是人们为获取“公共物品”而设置的,但是当其异化以后,它即在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的幌子下,大肆为掌握和行使其权力的人提供“私人物品”。掌

握和行使权力的人运用权力为他们自己谋取金钱、财物,甚至美色。行政权力的异化,原因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这种腐朽思想,投射在社会价值观上,就逐渐演变成为“有利可图,又为何不图”的投机想法。以这种观念为指导原则,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自己在社会上的优势地位或职位,抓紧哪怕一刻的时机,捞取大量的不义之财,最后受难的还是老百姓。

三、讨论总结

通过对本案例的讨论,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权力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以权谋私、权力腐败的主要内容为寻租和造租、权力腐败的主客体趋势向的法人化与集团化、权力腐败的范围正不断扩大程度、权力腐败的正不断加深、权力腐败的新形势不断涌现。

法纪是每位公民、每位领导者都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违纪违法者必会受到追究。李春城等人对党纪国法明知故犯,明明知道有纪律、有规定、不能做的事情也在干,千方百计摆脱纪律和法规的约束。他们忽视了国家法律的存在,为了个人以及小集团的私利,滥用职权,致国家以及民众的利益于不顾,严重的败坏了社会的风气。他们的行为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又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他们的行为对党、国家与社会的发展都构成了潜在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