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赔偿协议模板资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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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严格实行批次管理。

4.3.1 供方向需方提供的每一批产品,原则上应为同一生产批的产品。如一个生产批不够合同数量时,可用相邻生产批产品一道提交。为此,供方在提交产品的装箱清单中必须明确该批提交产品中每一生产批的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数量。

4.3.2 同一交货批产品的生产时间不能跨逾2个月。凡跨逾2个月者,若无需方认可的特 殊原因,需方将视为不合格批处理,予以退货。

4.3.3 供方提交的产品在供方的库存期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须提交该产品的复测报告和质量保证书,否则,需方视其为不合格品处理,予以退货。

4.3.4 供方提供的 产品自合格入需方库之日起, 年内应保证其具有良好的性能。否则,需方视其为不合格品予以退货, 供方对该类物资应以合格品进行调换。 4.3.5 为保证供方的产品在储存期内及时使用,需方要求供方提供的产品外包装箱、内包装和最小包装箱内均需有生产日期或批号,且须保持一致。

4.3.6 供方提供的产品、产品包装的标志,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关于产品环保控制、安全件控制以及需方的管理要求,否则,需方视其为不合格品处理,予以退货。

4.3.7 如因供方隐瞒或故意混批提交产品,造成需方使用过程中出现批次性质量事故时,需方除向供方索赔外,还将做出警告直至撤点处理。 4.3.8 供方产品在需方上线使用过程中,不良品率超过标准或协议规定的合格质量水平时,需方将及时向供方进行质量反馈。供方接到需方的质量反馈信息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和补救措施,会同需方按标准或有关协议进行妥善处理,并向需方提供书面整改报告。

4.4 供方应严格控制,力求不发生混料和少料问题。供方的混料品,需方视其为不合格品处理,对于因供方混料导致需方整机返工的损失,以及交收试验或使用过程中的少料问题,需方按本协议向供方索赔。

4.5 当供方产品连续三批以上达不到规定的合格质量水平而又无有效纠正措施,需方将实行警告直至撤点。

4.6 供方产品在需方上线使用过程中,发生批次性质量问题时,需方除按本协议向供方索赔外,还将实行警告直至撤点。

5 产品周期试验、可靠性监控和环保监控

5.1 产品周期试验和可靠性、安全性监控

5.1.1 供方应严格按相应标准(包括强制认证标准)或协议的要求进行周期试验、可靠性试验,对于安全件还应按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定期进行安全性试验,并向需方提供试验报告。供方逾期不提供报告者,需方对于到货产品将视同不合格品处理,予以退货。

5.1.2 供方一旦发现送交需方的产品存在影响可靠性、安全性的任何隐患时,应及时通知需方,并及时会同需方制定补救措施。

5.1.3 需方在验收、使用供方产品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供方产品存在早期失效或中期失效及其隐患时,将及时通报供方。供方接到需方的质量信息反馈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会同需方查明原因,共同制订补救措施,并向需方提供书面报告。

5.1.4 因供方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失效造成需方的损失,由供方全部负责,需方将按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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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向供方索赔。

5.2 产品环保监控

5.2.1 供方应严格按照国内外相应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需方的要求进行环保产品监控检测,如期提供相应的环保符合性证明材料。供方逾期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需方对于到货产品将视同不合格品处理,予以退货。若供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需方将向供方做出警告直至撤点处理。

5.2.2 供方一旦发现送交需方的环保产品存在任何环保符合性隐患时,应及时通知需方,并及时会同需方制定补救措施。 6 设计、工艺更改控制

6.1 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或工艺。因某种原因供方需对设计或工艺更改时,按本协议的2.5条的要求办理。

6.2 由于供方未通知需方或未经需方认定合格进行的更改而造成产品质量问题,或造成提供的环保产品不符合相关环保要求,需方将按本协议的2.6条规定对供方做出处理。 6.3 经需方同意的成功更改,供需双方及时纳入有关文件中。 7 质量信息反馈

7.1 需方对供方产品在交收试验、免检监控、环保监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以质量联络单形式向供方进行质量信息反馈。

7.2 供方在收到需方质量信息反馈后,应在需方要求的整改期限实施整改,并提供详尽的整改报告。必要时供方还须同时提供经充分验证的改进样品,以便需方安排重新试用或认定。 8 不合格品处理

8.1 交收试验中不良品的处理

8.1.1 交收试验中的不合格批产品,原则上整批退回供方处理。对于可就地进行筛选或返修的产品,为保证产品质量,原则上采取供方委托需方的方式进行(供方可派人参加)。 8.1.2 交收试验中合格批中的不良品,若需方(或供方)有要求时,将信息和实物反馈供方,供方负责分析。若需方或供方无要求时,需方将作为废品处理。两种情况下都将在相应到货批中扣除不良品数量。

8.2 使用过程(上线、试验)不良品和失效品的处理

8.2.1 正常使用不良品及失效品的处理

供方产品的使用不良品率在相应标准、协议规定的合格质量水平以及在产品质量保证期之内,且未发生连带失效等后果时,供方负责对其调换为合格品。需方根据供方相关要求可将信息和实物反馈供方以便实施进一步分析。 8.2.2 使用过程异常不良品和失效品的处理

凡属供方责任发生的异常不良品和失效品,由供方全部负责。有法采取换货方式处理的不良品可采取换货方式处理,无法采取换货处理的不良品(已装机)和失效品,需方将按本协议向供方索赔。需方将尽可能搜集拆卸下的不良品和失效品反馈给供方。

8.2.3 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物资(包括正常下线、返修、返工等换下的产品), 供方在收到信息后如在三个月内不提出处理意见的,需方可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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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质量问题赔偿和违约金承担 9.1 赔偿依据

根据“质量法”规定:供方向需方提供的物资出现质量缺陷,销售者(生产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9.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供方向需方提供的物资出现属供方责任质量问题时的赔偿,以及供方向需方提供的环保物资出现属供方责任而不符合相关环保要求时的赔偿。 9.3 质量责任

9.3.1 需方应承担责任

对质量问题的事实和实际损失情况负有告之义务。 9.3.2 供方应承担的赔偿和违约责任

9.3.2.1 需方入厂验收不合格、质量监控或环保监控检验不合格;

9.3.2.2 供方提供的物资在需方产品质量维持试验、可靠性试验或环保监控检验不合格; 9.3.2.3 供方提供的物资在需方上线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所有质量问题;

9.3.2.4 供方提供的物资造成需方产品出厂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9.3.2.5 供方提供的环保物资在需方上线使用,或需方产品投放市场前后发现不符合环保要求。

9.4 赔偿和违约金承担

9.4.1 供方提供的物资入厂验收、质量监控检验不合格的赔偿和违约金承担

9.4.1.1 供方提供的物资入厂验收不合格(含让步接收),第一批不合格时供方应承担当批货款5%的违约金,如相同型号规格物资连续第n批不合格,则第n批时供方按当批货款的5%×n(n:连续不合格批数)承担违约金。

9.4.1.2 对有环保要求的物资,为了监控供方物资的环保符合性,需方或需方委托第三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供方提供的环保物资实施环保监控检验与试验,如检验与试验不合格时,供方应将当批物资的全部货款作为违约金向需方承担责任,需方还有权追溯本次监控检验之前提供的环保不合格物资责任,即追究供方不合格物资总货款的5%违约金,且由供方承担在需方或第三方进行的环保检测费用。

9.4.1.3 供方提供的物资因入厂验收、质量监控检验与试验、环保监控检验与试验不合格而造成需方生产线停产,供方按10000元/每小时×每条生产线的实际停工时间(实际停工时间计算应不超过该批物资的计划使用时间)向需方承担违约金。

9.4.1.4 供方提供的物资入厂验收、免检物资质量监控检验与试验、环保监控检验与试验不合格,根据需方的生产情况,需方或供方委托需方就地返修、筛选或加工时,供方除按9.4.1.1、9.4.1.2、9.4.1.3承担责任外,供方还应支付需方返修、筛选和加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9.4.1.5 供方提供的物资检验不合格,经需方确认为可降级使用物资,若需方让步接收使用时,则供方除按9.4.1.1、9.4.1.2、9.4.1.3、9.4.1.4条所列条款进行赔偿外,还应赔偿物资级间差价总额的2倍。

9.4.1.6 供方提供的物资在需方的交收、质量监控检验与试验中发现原装短少时,需方按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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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的比例和该批物资总数量计算出短少数量,供方按短少数量价值的5倍承担违约金。如需方对原装短少的物资需要重新包装,供方应承担包装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9.4.1.7 不是供方提供物资自身的质量不合格(如:非包装原因产生的运输损坏、变形、运输淋湿等),不按不合格扣款,但供方应用与相同损坏数量的合格品调换。如需方需要对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返修、筛选使用,所产生的返修、筛选费用由供方承担。 9.4.2 供方提供的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赔偿和违约金承担 9.4.2.1 未造成需方停工、返工、返修的赔偿和违约金承担

9.4.2.1.1 供方提供的物资在需方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虽未导致停工、返工、返修,但上线使用时造成整机维修率或物资下线率大于2%,供方应向需方承担有质量问题批物资总价值的10%违约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承担违约金。

9.4.2.1.2 供方提供的物资在需方使用过程中发现原包装短少,按照9.4.1.6条执行。 9.4.2.1.3 供方提供的物资在需方使用过程中,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个体性故障失效,供方应按失效物资原值赔偿或用相同价值的物资调换,如还造成其它物资连带失效,供方对连带失效物资也要按原值赔偿。

9.4.2.1.4 供方提供的环保物资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相关环保要求,未导致停工、返工、返修,供方承担有问题批物资总价值的10%违约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 9.4.2.2 造成需方停工、返工、返修的赔偿和违约金承担 9.4.2.2.1 未出厂产品的返工、返修费用按以下内容计算

a) 失效物资价值的100%;

b) 返工、返修造成其它物资失效或报废(按失效或报废物资价值的100%计算); c) 返工、返修费用的100%(含运输费);

d) 停工损失费用(按10000元/每小时×每条生产线的实际停工时间计算,但停工时

间计算应不超过该批物资的计划使用时间);

e) 管理费用(按a、b、c、d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9.4.2.2.2 出厂产品的返工、返修费用按以下内容计算:

a) 失效物资价值的100%;

b) 返工、返修造成其它物资失效或报废(按失效或报废物资价值的100%计算); c) 返工、返修费用的100%(含运输费、搬运费、场地租用费等); d) 需方派出人员的旅差费及符合需方规定的可报销的其它费用; e) 管理费用(按a、b、c、d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f) 长虹电源品牌信誉损失费(按返修产品数量×产品销售价格×10%计算)。 9.4.2.2.3 赔偿金额

供方赔偿金额等于a、b、c、d、e项费用之和的5倍与f项费用之和,即:供方赔偿金额=(a+b+c+d+e)×5+f;

如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交货期延误,供方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费用。 造成需方未出厂产品的停工、返工、返修的赔偿,不足1000元按1000元承担违约金。 9.4.2.3 让步接收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若相同时,不予赔偿,但下线的不合格物资供方必须用相同数量的同型号规格物资调换或需方扣除下线不合 格物资的货款,若不相同时,按9.4.2.1、9.4.2.2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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