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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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由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由教师培训中心、中职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和有关培训机构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出国进修、国家级培训、自治区级培训和市本级培训。

2.参加按教育部继续教育课程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继续教育课程方案,使用规定的继续教育教材开展的各种继续教育规范性培训。

3.参加按照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需要安排的,有明确学习内容、有考核措施的各种应急性培训。

4.参加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属于提高教师思想业务素质的各种培训班,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列入登记范围。

5.为获得相关行业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参加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专业课程培训。

6.参加由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或相关行业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奖或所辅导学生获奖。

7.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由各级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教学仪器站等部门开展的教学技能训练、专题讲座、教研活动、教改实验、优质课竞赛、教育科研等活动。

8.经教师的任职学校批准,参加与教师所教专业学科紧密相关的提高学历层次或第二学历教育的自学考试。

9.经任职学校批准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 10.参加网络远程培训和挂职进修。 11.参加校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 12.取得科学技术发明专利。 校本培训登记范围:

1.教师本人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开列的继续教育课程计划进行的自学。

2.教师撰写的学术专著、教育教学论文、教育教学经验文章,编写的教材、教参以及统一组织考察活动的考察报告。

3.教师参加本校、本科组开展的各种教研活动等。 企业实践登记范围:

1.进行行业调研、考察或社会实践。 2.到企业顶岗实践锻炼。 3.带学生到企业实习。

4.参与与企业的联合科研项目公关或产学研研究。 5.参与专业技术社会服务或承担相关专业技术兼职工作。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学分计算标准: 参加集中培训的学分计算

1.参加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出国进修、国家级培训、自治区级培训、市本级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者,分别记25分、20分、15分、10分。

2.参加教师培训中心、各中职师资培养培训基地或有关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的脱产培训,学完规定的课程,经考核(考试)合格者,其学分按开出课程的学时计,每4学时计1学分。

3.参加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中心、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举办或组织的继续教育业余辅导、专题讲座,听课者,按实际听课时间以学时计算,3学时计1学分;担任主讲者,根据主办单位的级别按实际讲课时数乘以3(自治区级以上)、或2.5(地市级)。听课者以听课笔记为依据,主讲者以主办单位的聘书为依据。

4.参加教师培训中心、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举办或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辅导报告,主讲者参照第2款记学分,听课者按4学时记1学分。

5.参加提高学历层次或第二学历的自学考试,每及格一门记10学分(其中自学记6分,集中培训记4分)。 6.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结业者或网络远程培训,每年记45学分(其中自学记30分,集中培训记15分)。 7.参加校长岗位培训、提高培训获结业者,每期记45学分(其中自学记30分,集中培训记15分)。 8.参加课题研究,主研人员根据课题立项单位的级别,每学年分别记学分,国家级15学分、自治区级10学分、地市级7学分,县级5学分,协研人员按主研人员学分的三分之一计算学分。 9.经任职学校同意,参加职业教育教学方面的竞赛(如职业技能大赛、优质课竞赛)获奖者或所辅导学生获奖的,按主办单位的级别,分别记学分: 级别 国家级 自治区级 市级 县级 一等 20 15 10 8 二等 15 10 8 5 三等 12 8 5 3 10.参加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提交入选的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按会议主办单位级别,分别记:国家级15学分、自治区级10 学分、地市级7学分、县级5学分、乡级4学分。 11.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专业课程培训,经考核取得相关行业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者计15学分,经考核取得相关行业部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者,凭证书按高、中、初级分别计9、7、5学分。 12.取得科学技术发明专利者凭专利证书按国家级、自治区级分别计20、15学分。

参加校本培训(自学)的学分计算

1.教师本人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开列的继续教育教材进行自学,按自学计划学完教材,能完成作业,有自学报告,经学校审阅合格,可按教材规定的学分予以登记。教师每年通过这种形式所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

2.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统一要求参加职业技能训练,经考核合格,每项记6学分;达到良好者,记8学分,达到优秀者,记10学分。

3.根据任职学校安排,承担教师进修提高的指导教师,有指导计划,有具体活动,有实际效果,每年可记5学分。

4.积极参加本校、本科组教研活动,有一定的成果,能出满勤,每年最高可记5学分,反之可酌情记分。

5.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按报刊级别,每篇分别记:国家级15学分,自治区级10学分,市级7学分,县级5学分。

6.出版教育教学类专著,按每千字5学分记。出版编著的教材、教参、教辅类读物,按每千字1学分记。若为合著,则按专著或编著的不同标准,按实际执笔部分的字数计算。若担任主编,除按上述标准计算执笔部分外,按全书总字数每千字1学分增记。若担任副主编,按全书总字数每千字0.5学分增记。

7.承担新专业、新课程教学任务者凭学校证明和过程资料计10学分。 8.教师指导新教师及青年教师,每学年凭聘书及过程资料,为导师及对象分别计8、6学分;指导教师参加职业技能大赛或优质课竞赛获奖,凭辅导奖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按选手获奖相同折算办法计继续教育学分。

教师企业实践的学分计算:

1.进行行业调研、考察或社会调查者,凭学校证明和调研报告,计3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