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电子指令系统使用协议模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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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xxxx

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业务电子指令系统

使用协议

甲方:GLR

乙方: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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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GLR(以下简称“甲方”)已经或将要聘任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甲方所发行产品的托管机构;乙方为履行托管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约定以资双方遵守:

第一章 释义

本协议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甲方:指GLR。

乙方:指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使用协议:指甲、乙双方签署的《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电子指令系统使用协议》。 产品:指甲方作为管理人发行并由乙方作为托管机构的金融产品,上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产品、券商资管产品、期货资管产品等产品。

产品合同:指为了约定产品各方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产品投资人等)权利义务而签署并生效的产品合同,上述产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等。

xxx服务平台:是指乙方开发的,向产品管理人提供资产托管服务及日常产品运营的综合服务系统平台。

投资指令、划款指令、支付指令(下称“投资指令”)是指由甲方依据产品合同约定范围向乙方发送的,委托乙方作为产品托管人执行处理的,产品的投资、费用、资金调拨等相关资金划付凭证或指示。 场外投资划款指令:是指产品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股转系统外进行的一切投资交易划款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认购申购划款指令、股权投资划款指令、债权投资划款指令、收益权投资划款指令、委托贷款划款指令等。

电子指令系统、电子指令处理系统:指由乙方基于xxx服务平台自主开发,为实现投资指令网上或无纸化处理的系统模块。该电子系统的使用范围如本协议第二章约定。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或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相关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非当事人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网络系统、电力系统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形。。

第二章 电子指令系统的适用及服务内容

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发行且由乙方作为托管机构的所有产品。 第二条 电子指令系统服务范围包括: (一)托管账户管理; (二)托管账户资金划付;

(三)实时托管账户资金流水查询; (四)信息服务。

第三条 划款指令包括但不限于: (一)场外投资划款指令; (二)非交易划款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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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证转帐、银期转账、银衍转账划款指令;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指令。

第三章 电子指令系统的使用方式

第四条 电子指令系统采用数字认证方式。数字证书是乙方确认甲方身份的唯一有效依据,甲、乙双方均认可电子指令系统业务中采取数字证书方式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 乙方唯一认可的电子指令系统互联网登录地址为xxx,甲方应严格遵循如下路径进行登录操作:“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官网—资产托管—xxx服务平台登录”,甲方应通过前述路径直接登录并使用电子指令系统。如甲方未妥善保管数字证书或未直接通过上述互联网地址登录并使用电子指令系统,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给乙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乙方的电子指令系统互联网登录地址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在新的互联网登陆地址使用前5个工作日在xxx证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告。

第六条 甲方应在电子指令系统启用前五个工作日,在xxx系统中设置电子指令操作员用户,并上传《电子指令系统使用授权通知书》(以下简称“授权通知书”,文件格式详见本协议附件一),乙方凭此通知书对甲方设置的操作人员及权限进行复核。

第七条 电子指令系统的启用日期以授权通知书中载明的启用日期为准,如果截止授权书中的启用日期,甲方电子指令操作员及权限未设置完毕的,则启用日期顺延至甲方电子指令操作员及权限设置完毕之日。

第八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和管理电子指令操作员用户及密码,乙方不对甲方指令操作人员的真实身份进行查实。凡是通过甲方指令操作员用户发送过来的指令均视为该操作员已获得甲方充分授权,甲方不得否认指令的有效性,乙方对该指令的执行后果不承担责任,如乙方因此承担任何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 如果甲方发现电子指令操作员用户账号、密码被盗用,应自行使用甲方的xxx管理员用户对电子指令操作员用户进行冻结处理,并申请重置密码,重置后的密码由系统自动发送到操作员指定预留手机。

第十条 本协议生效且电子指令系统启用生效后,甲方应通过电子指令系统向乙方下达所有由乙方托管产品的划款指令。乙方在系统中接收到甲方复核后的有效的电子划款指令后,可向甲方预先留存的手机发送确认信息。

非因应急状态启动,甲方不得使用电子指令系统以外的方式向乙方发送产品的划款指令。如因此造成指令漏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甲方使用电子指令系统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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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甲方使用电子指令系统的用户名、密码、密码接收设备、USBKEY、电子证书等。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资料遗失、泄密或被未经授权人员使用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给乙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自身业务安排设置/变更其在电子指令系统的人员信息及相关操作权限。甲方应保证其在电子指令系统设置的操作人员与提交乙方的《授权通知书》人员及权限一致,如若不一致,乙方有权在复核时进行拒绝。

第十三条 甲方需要对电子指令操作员及权限进行变更时,应在变更前五个工作日在xxx系统中进行变更申请,并上传新的授权通知书,乙方根据新的授权通知书对甲方的变更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甲方应合理安排被授权人员及其相关操作权限,确保一个指令至少需要经过两个甲方人员操作才能够最终发出。

第十五条 甲方应保证发出的业务指令已经审核且准确有效,乙方按照对应的产品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执行该等业务指令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为乙方留出执行划款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如甲方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划款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对于“银证、银期、银衍转账指令”甲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工作日的13:30;对于其他划款指令,甲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工作日的15:00。甲方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乙方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甲方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确保产品的相关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的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甲方,乙方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应安排相关人员实时查询指令状态,同时对于乙方退回的指令,甲方应及时更正处理。

第十九条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技术方案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甲方应保证其运行电子指令系统的互联网、计算机的安全性;因甲方程序漏洞、感染病毒、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乙方负责电子指令处理系统的开发、维护、升级、改造,并为甲方使用电子指令系统提供咨询及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因乙方未及时处理根据现有技术应当发现且应当能解决的电子指令系统自身技术缺陷,或乙方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的操作失误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业务信息、资料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但依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产品合同或者有权机关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乙方负责电子指令系统的正常运营工作,对于突发事件进行判断并确定是否进入应急状态,进入应急状态的程序及相关操作见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保证在约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甲方发出的有效业务指令。甲方应在系统中关注划款指令的状态和执行情况,及时处理因差错或不符合执行条件被乙方退回指令

第二十六条 对因以下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或无法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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