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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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积水不得浸泡钢架底脚和隧底围岩。

4.进行换拱作业时,必须按设计规范分阶段更换,严禁全断面更换,严禁交叉作业。

5.钢支撑架应有足够刚度,接头牢固可靠,相邻钢构架之间应连接牢靠。每排支撑应保持在同一平面上,支撑构件各节点与围岩之间应楔紧。支撑柱基应放在平整的岩面上,柱基较软时应设垫梁或封闭底梁。钢架支垫必须密实、牢靠、稳固,不得有“吊脚”现象。应采取措施保证支撑构件与围岩结合紧密。支撑应定期检查,发现杆件破裂、倾斜、扭曲、变形等情况应立即加固。钢构架背面应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充填。

钢架环向连接螺栓、螺母和垫圈必须使用设计规定的规格、型号和材质。连接钢板变形、连结螺栓难以穿连时,不得采用热加工方法纠正。钢架纵向连接的钢筋必须与钢架进行可靠焊接,焊缝长度满足要求。

6.在斜井中架设支撑时,应挖出柱脚平台或加设垫梁,柱腿与基岩应结合牢固,并加设纵梁或斜撑防止其下滑。在倾角大于30度的斜井中,支撑杆件连接应使用夹板,倾角大于45度时,支撑应采用框架结构。当斜井倾角大于底板岩层的稳定坡角时,底板应加设底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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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防水板及二衬台车前后10m范围内必须划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区域,配齐灭火器材,在明显位臵标识“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严格实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专职监火员旁站。

第六条 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一)隧道施工单位应将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预测作为关键工序纳入隧道工程施工组织管理。施工前应编制监控量测、地质预报监测方案、实施细则,通过监测结论分析动态管理,为施工方案优化、支护参数调整、安全风险评估管理等方面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二)水工隧洞执行以下规定:

1.应根据《水工建筑物地下工程开挖施工技术规范》(DLT/ 5099)、《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要求,做好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和施工过程中的监控量(探)测。

不良地质洞段开挖前,要查清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下水发育情况,并切实做好地质预报。 施工时,根据地质条件、围岩特性、结构状态、工程规模、支护方式等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确定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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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布臵安全监测断面,确定安全监测内容,设定安全监测仪器(测点)的位臵。 2.围岩内部位移监测仪器的安装埋设要及时,应紧跟开挖面,距掌子面不宜超过1.5m。洞室开挖分层时,仪器安装埋设完成后,再进行下层开挖。有条件的工程可预先从地表打孔或在地质探洞内打孔安装埋设监测仪器,以获取监测物理量的全过程。 3.隧洞稳定标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变形速率明显下降;变形量已达计算变形量的80%~90%;变形速率小于O.1mm/d~O.2mm/d或拱顶下沉速率小于0.07mm/d~O.15mm/d;日变形量相对较小的不收敛地段,其持续时间不应超过60d,否则视为不稳定地段。 若监测结果超过稳定标准或出现异常,应立即暂停作业,撤出人员,加密监测、查明原因、研究分析并采取处理措施。

(三)公路与铁路隧道执行以下规定: 1.铁路隧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设计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建设﹝2010﹞352号),极高、高风险隧道超前地质预报责任主体单位为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组织实施。其他隧道的超前地质预报责任主体单位为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2.隧道设计单位应按照《铁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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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南》(铁建设﹝2008﹞10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549号、铁建设﹝2010﹞120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进行专项超前地质预报设计,及时收集分析预报资料,完善设计方案并指导现场施工。现场施工按规定进行地质预测预报,项目总工程师负责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工作。对Ⅲ、Ⅳ级围岩必须进行地质素描,应特别重视判断围岩块体结构非稳定体的状态;及时掌握超前地质预报信息,积极推进设计变更工作。认真做好突泥突水、瓦斯突出、有毒有害气体燃爆等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3.隧道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备的监控量测系统,监控量测点必须及时埋设,开挖2小时内读取初始数据。其中,Ⅳ级围岩隧道拱顶下沉和净空变化的量测断面间距不得大于10m,Ⅴ级围岩不得大于5m。 4.当拱顶下沉、水平收敛速率达5mm/d或位移累计达100mm时,应暂停掘进,撤出人员,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第七条 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一)隧道施工单位要按照《水工建筑物地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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