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标准、最完善的物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范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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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利益,本物业区域业主在收到召开业主大会通知并了解业主大会合法程序内容或因无法联系而未参与业主大会表决,其投票权数则自动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六条)。

(六)业主大会上对同一表决事项经过两次以上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业主均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必要参与比例,可采取只收集“同意”或“反对”的单一表决意见来确定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第十九条 在业主大会应召开15日前,应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并告知社区居委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召开的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投票;

(四)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公告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向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业主意见收集方法、截止时间;

(二)业主委员会应集体对反馈意见进行统计,属于本物业小区内的重要表决议题,业委会还应邀请主管社区居委会或小区业主代表参与统计反馈意见。

(三)业主委员会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四)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公告说明。

第二十一条 若遇有紧急情况事项,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应由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表决的事项先行作出决定并付诸实施,但在实施前应当报请有关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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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事项紧急状态消失或得到控制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该事项依照表决程序择机付诸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业主投票时应当出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和业主身份证件,相关人员应有效管理选票和业主信息,严禁对外泄露。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认同“公正无私是做好小区管理工作的人格前提,构建和谐安宁环境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责任”的浅水湾小区业委会工作理念,有良好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

(五) 秉持义务的原则,有积极的公益热情和为小区业主做事谋利的真诚意愿;

(六) 有较为丰富阅历和工作经验,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七)有比较合适的从事业委会事务性工作的时间保证。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拒不遵守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拒不履行业主应尽义务;

(三)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私自占用小区公共区域,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装饰物,私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及性状,违法占用业主共有空间或物体;因任何原因拒交物管费、水电费、维修资金等,侵害小区业主“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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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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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业委会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一)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物业管理的情况酌情确定临时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业委会应当在七天内召开;主任委员不组织也不委托他人组织召开会议的,1/3的委员可以组织召开。

(三)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业委会会议的,应提前向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表其表决会议决议,但被授权代表委员需在会议记录和表决文书上详尽说明所代表委员的真实意思,以备查证。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业委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人代理参加会议。

(四) 业主委员会每名委员只具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定需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五) 业主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酌情或者随机邀请本物业区域内的非业委会成员业主列席业委会会议,以增强业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但列席会议的业主不具有表决权;

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代表参加; (六)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全体参会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

(七)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社区居委会;

(八)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本物业区域业主的共同合法权益,受侵害业主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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