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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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地址:

承租人(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物

(一)乙方承租甲方合法拥有的位于海口市的桂林洋大酒店,面积共计亩(含场地内所有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详见附件一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以养老、教育、旅游、商务等合法经营范围为准。

(二)附属设施设备详见交接清单(详见附件二)。

(三)乙方在承租上述房产时,明确知悉并了解房产的所有情况,同意甲方按房产原状交付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2016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其中装修免租期为2016年月日至20 年月日,免租期内甲方同意免除乙方租金。 第三条租金及押金

(一)2016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期间的租金为万元/年(¥ 万元/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期间的租金为万元/年(¥ 万元/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期间的租金为万元(¥ 万元/年)。十年租金合计:人民币整(¥ 万元)

(二)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租金合计人民币元;以后乙方应于每年月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度租金。

(三)乙方在支付第一年度房屋租金的同时,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押金,甲方可以将押金用于抵扣乙方所欠付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将房屋及设备交回甲方,双方在确认房屋及设备移交无损失,且乙方所有应缴纳费用结清后,甲方5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 (四)租金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五)租赁期满前,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扣除乙方押金后,乙方应当自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补足已扣除的部分租金,逾期十五日未补足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扣除乙方余下的全部押金。 第四条保险

乙方须自行投保租赁场地范围内的公共责任险等险种,乙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风险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五条租赁房屋的交付

(一)甲方于2016年月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接收租赁房屋。

(二)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接收租赁房屋,并签署房屋设备设施交接清单。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实际交接日晚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起算日期,免租期和承租期相应顺延。

若乙方未按时办理交接手续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实际交接日晚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

起算日期的,免租期和承租期根据本合同约定起算,不予顺延。 第六条装修标准及维修养护

(一)租赁期间,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建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将装修、改建设计方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装修不得损坏原建筑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装修、改建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导致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当甲方收到乙方的装修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给予答复,视为甲方同意。

(二)租赁期间内,乙方对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妥善使用及维修维护责任,应及时消除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三)合同履行期限到期或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装修租赁房屋产生的不能移动的设备设施均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如乙方出现严重违反合法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结果,对乙方进行监督、教育,并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相应整顿和调整。

(二)甲方确保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产权清晰,乙方的合法承租权不受第三方的主张而影响。

(三)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出租的场地、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配套供水地下管道设施,保障乙方正常营运、生活用水。

(四)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并积极支持乙方合法经营。

(五)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并对乙方在出租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建筑物的装修、维修及保养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进行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四)应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五)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因正常运营需要在租赁物内进行的固定资产建设或对原有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改动(含重新装修、增设他物等)应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造成固有建筑物损坏的需承担修复责任。房屋的自然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

(六)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本租赁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七)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八)租赁期内,承租酒店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费、网络、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场地用以开展经营的所需动力电设施,由甲方向供电部门报装,产生的电费,乙方负责按时上缴供电部门;乙方需安装独立水表,按国家规定价格单独计费,费用乙方自负,并向相关部门缴纳水费。如乙方未缴纳或未按时缴纳相关水电物业等费用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优先扣除相关款项用于缴纳相关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乙方生活性、经营性污水排放管道需接通到市政大排污管中,费用自理,不得任意排放造成水源污染。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甲方已收取但乙方未实际租赁的部分租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返还: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经营证照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并造成甲方严重损失的; 3、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项目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经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逾期 60 日未按要求支付租金的; 5、乙方未按时缴纳租赁房屋水电物业等应由乙方缴纳的费用,经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逾期60日任未支付的;

6、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监督管理的。

(二)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外,甲乙双方未经协商一致,如果一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要求解除合同方应当向对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和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如遇国家征占用地的,自甲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应承担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拆迁获得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等,应在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后,其余费用归甲方所有,甲方将退还乙方已支付但尚未实际租赁的租金和押金。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本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二)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对方之日起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0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续租

(一)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关于租金,租期等条款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二)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三条租赁物交还

(一)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结清全部应缴纳费用,并将租赁房屋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交还甲方。

(二)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自然损坏老化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三)乙方在场地上投资建设、装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不能移动的添附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四条通知

(一)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

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传真、电报、当面送交、邮寄、公告等方式传递。

(二)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未通知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海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通过订立补充协议明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