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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该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该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四章 著作权内容及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内容是著作权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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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作品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其他作品发表权为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 2、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一)复制权 (二)表演权(三)广播权 (四)展览权(五)发行权 (六)改编权 (七)翻译权 (八)汇编权(九)摄制权 (十)出租权(十一)信息网络传播权 (十二)放映权(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作品,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其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一般规定保护。 注意:截止年限一律按照截止年限的12月31日计算。 第五章 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出版者权。 第一节 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的定义

所谓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如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演出公司等。 二、表演者的义务

1 .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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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5. 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1、复制许可权 2、许可发行权 3、许可出租权 4、许可网络传播权 第三节 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一、广播组织者的定义

广播组织者,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 二、广播组织者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3.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第四节 出版者权利

出版者,即图书、报纸、期刊出版人。 一、出版者的权利

1、专有出版权 2、版本权 3、修改权 4、独占权 5、转载权 6、决定权 二、出版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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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合同 2、支付报酬 3、履行合同 4、重印再版通知著作权人 5、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决定权

报社为15日;期刊社为30日;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该期限内,投稿人未收到决定刊登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第六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节 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 著作权利用 第一节 著作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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