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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是指代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标记。

2.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 3.商标以工商业活动为基础。

二、商标的功能

1.识别来源 2.品质保证 3.广告宣传 4.竞争功能 5.承载商誉 6.展示企业形象及理念 三、商标的性质

1.商标首先是一种符号,是信息传递之媒介,其初始功能为表现产品出处,代表商品声誉。 2.商标的价值来源于商标的使用。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

一、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指为宣传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装饰,其构成为文字、图案、色彩、造型或其他组合。 1.使用目的不同。2.构图设计不同。3.使用要求不同。4.稳定性不同。 二、商号

商号,即企业名称中的特征部分。商号与商标的区别:

1.识别的对象不同。 2.使用要求不同。3.登记注册的法律效力不同。4.使用企业名称可能和商标冲突。 三、商务口号

商务口号或商务标语是用于产品或者服务中的一个短句,它常常与商标相配合出现在广告、商品宣传材料上。 四、商标与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环境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可以用作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1.涵义不同。2.归属不同。

如邯郸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涉县核桃、花椒、魏县鸭梨、永年大蒜

五、商标与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其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1.特殊标志的所有人是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主办者,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 2.特殊标志的所有人对其标志享有专有权,可以在与所有人主办的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可许可他人为商业目的而将该标志用于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 。

3.在商品上使用特殊标志并不是表示产品的出处,而是表明该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取得了标志所有人的许可,或者与标志所标示的事业或者活动之间有支持关系、赞助关系。 六、商标与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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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是互联网上地址的表示形式,由字母、数字或汉字组成。域名具有国际性。

第三节 商标的种类 一、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是否登记注册,商标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按商标使用对象。 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 三维商标、颜色商标和组合商标:(按构成要素分)

四、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按特殊功能分)

1、联合商标即注册人在同一商品或服务注册若干个近似商标。包括正商标与其他商标 2、防御商标:即注册人就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注册同一种商标。 3、证明商标:

4、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可以申请集体商标。

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取得 第一节、商标权的取得条件 一、主体条件:

1、国内主体:任何民事主体都可以

2、外国主体:按照两国协议或两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对等原则办理。 ▲国内外主体办理程序不同:

⑴国内: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组织申请 ⑵外国主体:必须委托我国政府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二、客体条件

1、可视性:我国不承认非视觉商标。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前各要素的组合。 2、识别性(显著性)

地名商标须有其他含义,否则不予注册 3、合法性:非禁止即许可

⑴禁止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包括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专利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或装潢权。 ⑵不得使用的标志

包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3)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二节 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注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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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取得是指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一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恶意强注商标的禁止: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继受取得

转让、继承、承受、强制执行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意愿。 三、优先权原则(6个月内) 1、国外申请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国际展览使用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四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人:任何民事主体都可以申请。 国内主体:或自己或委托。

国外主体:须委托我国认可的代理组织 2、申请规则: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 ▲注意申请前的商标检索查询 3、商标注册申请 文件

申请书、商标图样及文字说明、申请人身份资料、优先权声明及证明(申请日后3个月内提交) 4、缴纳申请费用

二、受理审查申请文件

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 1.申请日确定。收到日 2.申请的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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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的不予受理。 4.申请的受理。

第五节 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一、审查 (一)审查内容 1、形式审查

申请人资格、住址、名义、印章是否与营业执照相符、申请书格式、申请费缴纳情况等。 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 即可视性、识别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二)审查结果

通过审查的公告在商标局《商标公告》,不符合规定的则驳回申请。 驳回的理由:

⑴不符合商标法 ⑵他人已注册或初审 ⑶申请或使用在后 ⑷他人享有优先权 (三)申请冲突的处理:

申请在先、使用在先、协商处理、抽签决定 (四)权利救济: 1、申请复审

2、对复审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异议

1、自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核准注册

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正式核准注册,在《商标公告》上刊登注册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十章 商 标 权 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

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商标权”这一概念,而以“商标专用权”代之。 第二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专用权

专用权即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都属于商标的使用。

1.直接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使用或者在商业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其他商业文件中的间接使用。 2.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或者是商标权人以外的第三人被许可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有业务关联的人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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