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人民时评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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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近年来的诸多群体性事件,究其实质,大多源于群众利益诉求得不到纾解和满足。这提示我们,面对群众的利益诉求甚至是矛盾冲突,地方政府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识。一方面,要看到“群众利益是发展的最终目的”,“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最大的政治;另一方面,要扫除面对群众的“对手思维”,真正像中央领导同志要求的,把解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检验干部群众观念、宗旨意识、领导能力的试金石”。 实际上,社会管理得好不好,不在于是否存在矛盾冲突,而在于能否很好地容纳和化解矛盾冲突。在法治这个核心原则之下,如何公正利益分配?如何畅通利益表达?如何保障利益救济?回答好这些问题,矛盾冲突才会如渠中之水,有来处有去处,不至于阻塞汹涌。 列宁曾说,利益触动每个人的神经。“乌坎转机”告诉我们,要减少社会矛盾的触点、降低燃点,必须将社会管理摆在更重要的位置,解决好群众利益问题。

人民时评:中国足球,铲毒瘤方能生新肌 何勇2011年12月21日05:48

但愿若干年后回望,这场在严寒冬日里的审判,会成为中国足球重生途中温暖的起点

12月19日,中国足协原要员张建强在辽宁铁岭接受法律的审判,而中国足协原专职副主席谢亚龙、南勇,原副主席杨一民,原著名裁判陆俊等昔日足球大佬,也将陆续受到法律的审判。庄严的司法利剑,刺穿了中国足球肌体上的毒瘤,把龌龊和肮脏的利益链条一一呈现。 至此,中国足坛反腐风暴步入新阶段。这场反腐战役对于中国足球的影响有里程碑意义——并不仅止于惩恶扬善的道德层面,也不止于球迷多年怨气的发泄,这一足坛系列反腐案,会让我们更清醒地审视中国足球存在的恶疾;倘若以此为新的起点,中国足球也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说中国足球迷是世界上最“悲摧”的球迷,一点不过分。世界杯四年一轮回,奥运会四年一轮回,亚洲杯四年一轮回,球迷们希望燃起、破灭,再燃起、再破灭。究其背后,既有管理的“长官意志”,也有对青少年培养的漠视;既有职业联赛的混乱,更有足球管理体制的滞后。

三名足协副主席落马,数十人涉案,近10家俱乐部受牵连,从甲A到乙级,从男足到女足,从俱乐部到一些地方足管中心都有涉及??随着审判细节的逐渐披露,症结也愈发清晰:中国足球从计划经济体制转轨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缺乏市场经济必备的法治精神,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约束、监管,从而使足球大环境变得极不健康。广大球迷寄予厚望的中国足球运动成为各种蛀虫寻觅、吞噬不当利益的温床。足球事业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在人才培养、竞赛管理和训练体制方面,尤其制度建设和法制法规方面,都远落后于足球事业发展的要求,更远远落后于世界足球发展的趋势。 张建强案后陈辞:“没有道德、没有规范、没有制度、没有制约、没有监督”;谢亚龙狱中吐露:“在这个环境里,人慢慢变得麻木,丧失了警惕”。这是一种悲剧人生迟到的感悟,更是一种对足球工作者的警醒。

铲除毒瘤,是为了生出新的肌肉;清理害群之马,更要注重惩前毖后。既要从产生“假赌黑”的体制机制方面找原因,又要更加注重法治建设,强化日常监督,防止小病累积生重疮;既要搞好中国足球的制度设计,又要培育好职业联赛,多出人才。

足球是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体育项目,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球迷群。从政府到民间,都十分热爱和支持中国足球,足球没有理由搞不上去。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到2009年,“假赌黑”的泛滥周期虽然漫长了点,但应该能成为过去,健康规范、市场和法治才是中国足球发展的方向和趋势。

但愿若干年后回望,这场在严寒冬日里的审判,会成为中国足球重生途中温暖的起点!

人民时评:谁为防辐射服制定“屏蔽保护”? 郝洪2011年12月20日00:00

期待更多的国家标准能够跟得上突飞猛进的市场,跟得上日新月异的社会 市场上如日中天的防辐射服正遭遇前所未有的质疑声浪。著名打假斗士方舟子关于“防辐射服起不到屏蔽作用”话音未落,日前,又有权威媒体调查称,这一类防辐射服,如果面对一个辐射源,能阻隔90%的辐射,但在多个辐射源时,防辐射服内的辐射强度反而变大。

“为了下一代的安全,我们穿还是不穿?”面对质疑,最不安的是消费者——这边商家言之凿凿防辐射产品有科学依据,那边权威媒体称有科学实验为证。到底谁更科学?公众迫切需要来自权威部门的声音。

遗憾的是,目前市场上的防辐射产品的标准多是生产企业自身定的,我国目前尚无防辐射产品的行业标准,也使得这一新兴产业既不属于医疗器械也难归工业产品,防辐射服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因此处于监管真空,以至于今天被质疑有严重安全隐患时,我们迟迟等不到相关部门的说法,看不到监管部门的行动,只听到国家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人士说,防辐射标准还在起草,目前只是技术研究,要等有关机构拿出初稿、各方论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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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审定通过后才能正式发布。

标准制定需要一定时间,只是,消费者和企业恐怕没有多少时间可等。因为,在等待的一年半载间,多少婴儿会问世?面对电磁辐射环境,孕妈们该如何选择?防辐射服的市场占有量非常巨大,一旦真有健康危害后果不堪设想。如果确是一种“科学忽悠”甚至是“科学谎言”,需要立即叫停、市场禁入,以免造成更大危害;如果安全问题与产品的质量优劣有关,需要立即加大检测、加强监管,绝不能让不安全产品、不合格服装流入市场;如果这类产品没问题,也迫切需要权威部门拿出科学解释,开展科普知识,化解公众焦虑,保证行业、产业的发展。

当然,无论哪种行动,当务之急都必须有来自权威部门的声音,尽快确认孕妇防辐射服是否“伪产品”,相应加快行业标准的制定,从而让退出与检测、监管做到严格而科学,整治混乱无序的市场。

从频谱仪、脑白金,到核酸营养,经济发展以及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让许多打着“科技创新”的新概念产品应运而生,其中也产生了一些“科学忽悠”甚至是“科学谎言”。诚然,产品的面世必会超前于标准的确定,监管的能力往往在解决问题中才能获得提高,民间举报、媒体监督更易先行一步发现问题,但对已经形成市场规模的产品及新兴行业及时关注、跟进、发布信息,缩短标准制定的时间差,是当前相关部门亟需提高的能力。防辐射产品市场火爆已有数年,城里准妈妈几乎人手一件孕妇防辐射服,如此庞大的消费市场,相关检测机构和监管部门难道不能更敏感、更主动吗?

行业标准缺失、滞后,监管部门缺位、无为,会让“科学忽悠”一次次上演,令消费者一回回伤财伤神,甚至威胁人们的健康安全。为了下一代的安全,期望防辐射服产品标准尽快出台。为了社会的安全,期待更多的国家标准能够跟得上突飞猛进的市场,跟得上日新月异的社会,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建好保障房也是政治责任 李强2011年12月16日00:00

保障房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并非纯粹的市场行为,要算经济账,更要算政治账 十几道验收居然都管不住一处“闹心房”。本版昨日报道了武汉的一个问题保障房项目,这处墙体裂缝、屋顶漏水、“按照正常标准不应通过验收”的项目,竟通过了监理公司和质监站等当地十几个职能部门的逐项验收。

作为重大惠民工程,近年来,国家加大了保障房建设力度,2008年以来全国开工建设的保障房,现已竣工的有800万套,今年又开工1000万套,而“十二五”期间,更要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在大建快上之后,保障房质量保障始终受到关注。

这并非杞人忧天。近期,从北京某保障房小区楼体底部开裂,到湖南郴州经适房项目楼板掉落、墙体漏水,再到武汉这个“伤痕累累”的保障房小区,保障房质量问题屡有曝出。虽然,“楼脆脆”、“楼歪歪”甚至“楼倒倒”只是极少数,但对于这些保障房的住户而言,就是100%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勘址、设计、施工、监理等多个环节,涉及上下游数十个产业。任何一个纰漏,都可能导致质量问题。也正是因此,中央和地方三令五申强调加强保障房质量监管,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一旦质量出了问题,不论责任人走到哪里,都要追究其责任。

但现在看来,对于责任的具体认定,还需进一步细化厘清。以此次武汉保障房的质量问题为例,那么多监管验收程序,居然一路绿灯,让一个问题工程活生生地过了关,而多个政府相关部门都宣称对此不负责任,且看上去程序并无大问题。如果这样的说法成立,我们倒要问问:当真做到了每个环节、每个程序都按正常标准验收,还是仅仅“纸上验收”敷衍塞责?如果确如这些部门所言不存在什么失责、渎职行为,那就意味着现行监管制度本身一定存在亟须填补的漏洞。

业内人士透露,目前的项目验收,大多是备案制和抽查制,真正对房屋质量进行把关的,原则上只有监理公司。这倒给出了一个答案:本应是层层把守的质量关口,成了“一夫当关”,并且这个“夫”还是开发商请来的,这等于让开发商自己监督自己。如果开发商、施工方和监理方这些责任主体能够自觉一点、负责一点,住房质量就会好一些。但保障房利润低,出于成本和利益的考量,开发商和施工单位更容易有降低标准乃至偷工减料的冲动,“瘦身钢筋豆渣砖”,早已说明这一问题。

看来,要加强保障房质量监管,需要切实让现行的监督制度形成有效的制约关系,更要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不能仅把这一重要关口托付给开发商的“道德血液”。要看到,保障房并非纯粹的市场行为,它是民生工程,更是民心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不仅民众居住安全受威胁,政府公信力更会受损。这背后,有经济账,更有政治账。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如何跨过讨薪难的“合同门槛” 周人杰2011年12月15日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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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的建筑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反映出打通农民工权利救济渠道的紧迫

又到岁末,农民工欠薪问题再度成为焦点。一项覆盖京、渝、沪、深四地的调查发现,75%的建筑工人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劳动合同是依法保障农民工维护权益、获得报酬的重要依据。一些用工企业执意不签合同,意图就在于模糊甚至否认劳动关系,为拖欠、少付、不付农民工薪水埋下伏笔。合同的缺失,不仅将农民工权益保护置于不确定的尴尬境地,也增加了行政执法、诉讼调查与司法执行的成本。以司法解决欠薪问题的渠道,因此遭遇“合同门槛”。

其实,农民工并非不知道合同的重要,他们往往没有条件和能力去要求签订劳动合同,遑论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与欠薪者对簿公堂。诸多媒体报道展示了这样的“劳动生态”:投诉企业不签合同的农民工,却被劳动监察部门告知“它签你就干,不签你就走人”;告到法院,高昂的花费、漫长的等待也让诉讼之路难以走通;即便胜诉,执行往往也遥遥无期。依法讨薪尚且如此难,那些因证据不足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农民工,又该如何讨回基本权益呢?

在行业利益链条的最末端,农民工的“议价能力”本就有限。很大程度上,法律是他们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最终手段。如果反映问题无效、解决问题无门,就难免会有极端之举。从跳桥跳楼、断指断肢到拜神拜官,这背后,不仅是一个群体无奈的抗争,更是诉求表达、权利救济渠道的阻塞。

75%的建筑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打通农民工权利救济渠道的紧迫性,也提出了农民工维权的一个新难题。尽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不肯签订合同的企业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尽管法律严格保护那些没有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人们,但当前更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一些企业,尤其是建筑领域的企业,往往利用农民工的弱势与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而只作口头约定,将自己立于“不败之地”;而面对用工形式的临时性、分散性与分包性,法律与监管又还有空白,更给农民工讨薪制造了难度。

应该看到,针对当前一些“讨薪”新问题,从高层到各地都展开了及时研究,提出新对策,前不久,人社部要求的各地限时处理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和小额争议,九部委也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劳动用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让人看到解决“常态化服务”不畅的积极努力。 但这终究也只是一种“应对性服务”。如何告别“年底突击讨薪”的窘况?如何破解“运动式讨薪”的困局?恐怕,需要从制度建设,从常态化服务,从流动人口的管理创新等方面着力。讨薪难要跨过“合同门槛”,还必须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提升农民工的社会地位。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有“汽车文明”才有校车安全 詹勇 2011年12月14日00:00

在车轮滚滚的汽车时代,培养汽车文明,实现“多轮驱动”,校车才可能成为“安全的流动校舍” 12日,就在社会热议《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时候,两起校车事故相继发生。广东顺德,一辆校车与一辆货车相撞,37名学生受伤;江苏丰县,一辆运送小学生的校车侧翻掉入水沟,导致15人遇难。 惨痛的事实再一次警醒我们,校车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而反思这两起事故,校车安全呈现出更为复杂的一面。与以前事故多因“黑车”、“超载”引发不同,这两起事故均涉他因。从事故初步调查看,除校车质量不过硬外,驾驶员操作不当、路况条件恶劣也是重要原因。丰县校车为什么一避让就翻车?顺德校车在泥头车、工程车风驰电掣的事发路段,经历了怎样的“生死时速”?

透视近年来的校车事故,我们不难发现,校车运行体系还相当脆弱,安全阀门并不牢靠,各种安全风险在积聚后多点爆发。我们从自行车王国进入汽车大国,但远未成熟的汽车文明,为交通事故埋下了隐患。也因此,“礼让”成为稀缺素质,违规驾驶成家常便饭,车道上的“抢逼围”屡屡发生;非法改装随处可见,超载现象愈演愈烈;交通设施简陋,违章车横冲直撞,道路上危机四伏??

这些问题也说明,校车安全是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给力,也需要社会各方努力。校车不仅仅是“车”的问题,也是“人”的问题,需要服务部门、监督部门、生产部门、管理部门、教育部门等相互配合,才能良性运转。让校车成为“安全的流动校舍”,还需从更多方面改进,培养汽车文明,实现“多轮驱动”。

不久前,有城市发生火警,但消防车鸣笛多时也无车让路,眼看着大火却无法前行。消防车碰到的“冷遇”表明,如果没有汽车文明,不要说超载、抢道、疲劳驾驶、非法改装等不安全因素难以制止,就连法律赋予的“特权”,亦难有用武之地。它让人担忧正在期待“特权”的校车:难道这种“冷遇”和“无视”就一定不会发生在校车身上吗?

校车安全功夫既在“车上”,也在“车外”。孩子们当然需要越来越多中国版的安全校车,但也不能忽视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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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运行环境等方面存在的短板与隐患。车辆规格、标准提升了,但还是由安全意识薄弱、能力素质不高的司机来操控,依然会驶向灾难;校车自身标准提高了,但其他车辆无视交通规则,横冲直撞,也可能有“飞来的横祸”。眼下,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推动校车的“赋权”,这是重要保障,但制度设计要成为校车的安全护栏,既有赖于有关部门的严格执法,更需要全社会的自觉遵行,提高汽车文明。

每一辆校车上都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未来。在日益到来的汽车社会的滚滚车流中,校车如此重要却又如此脆弱。无论是社会管理者、教育者,还是司机、行人,抑或是父母、子女,都有一份安全责任,合力构筑校车安然前行的坦途。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公益诉讼主体需要“突围” 傅达林2011年12月13日00:00

如果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障碍能有所突破,类似“砸式维权”的极端行为就可能被导向合理、常态化的司法轨道

11日,北京、天津等21个城市的消费者协会以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函,呼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三鹿奶粉事件、团购网“忽悠”事件??近年来,与消费侵权有关的公共事件屡有发生。这些事件中,受害者范围大、分布广,按传统模式,单个消费者诉讼维权比较困难,有些受害者只好选择忍气吞声。在质量纠纷、物业纠纷、旅游服务纠纷等情况中,这样的困境普遍存在。 消协组织吁请公益诉讼权,做消费者司法维权的“代理人”,背后是广大消费者的诉求和愿望。如果能从法律层面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无疑有助于实现消费者“弱弱联合”,扭转消费者维权时的弱势地位,促使整个消费环境改观。

更重要的是,公益诉讼能让社会群体更好地相互沟通和表达意见,是维护公利、疏解冲突的一种重要法治化路径。比如,如果有团体能代表消费者诉讼维权,各种可能的极端维权行为,就能被导向合理、常态化的司法轨道,从砸电视机到砸宝马大奔的“砸式维权”,是不是也能少一些?

经济学界的“公地悲剧”之说启示我们,缺乏保护的公共利益,最易受到侵害。公益诉讼制度,正是为了化解“公地悲剧”,确保侵犯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都能受到应有的追究。遗憾的是,我国还缺乏对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即使是现实生活中频现“公地悲剧”,即便捍卫公益早已纳入道德倡导的范畴,公益诉讼仍面临主体资格的法律障碍。

由于现行法律将诉讼主体明确为“直接利害关系人”,使得诸如消协、环保民间组织等,难以有效介入公益诉讼当中,出现“执着的原告、热闹的媒体、稳如泰山的被告、无动于衷的法院”的窘境。正因此,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被视为推动公益诉讼前行的突围之举。

其实,消协组织讨要公益诉讼权的背后,也蕴含着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希望在社会管理领域中有更大作为。另一方面,如果消费维权、环境保护、行业自治等诸多领域的公益诉讼主体能明确扩容,让“代理人”更多,那么这种制度的本身,除了化解民间矛盾外,还能吸收更多的公民参与到对不法行为的谴责和追究当中,更有利于协调政府和公民的关系,增进公民对国家的认同,从而释放更大法治潜能。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孩子优先”应成全民理念 李长虹2011年12月12日00:00

“校车优先”,不仅是解决当前校车问题之需,更传递出强化“孩子优先”国家理念的信号 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接送幼儿、小学生的应是专用校车,还赋予校车三项优先权:交警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等。

尽管只是征求意见,但条例牵动人心。对孩子来说,这是交通优先的一小步,也是校车安全的一大步。虽然这“优先”,是一次次惨痛的事故倒逼出来的,但终于迎来的实实在在的制度赋权,既是对天堂里孩子们的告慰,也是对更多孩子和家长的宽慰与安全保障。

而对于转变社会观念来说,条例则跨出了让“孩子优先”的一大步。

我们有过刻骨铭心的记忆:17年前,在克拉玛依大火中,就是一句“让领导先走”,令孩子们错过了逃离火场的最佳时机;我们无比心疼地看到,在一些地方,成年人的活动,还在用未成年人作道具:顶着烈日出席企业庆典,穿着单衣雨中夹道欢迎领导视察??虽然是极端少数现象,但也折射出,“孩子优先”的理念并没有成为社会共识,也未获制度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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