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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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各市(州、地)和县(区、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隧安全运营。

高等级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费在其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国道、省道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中列支;农村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按照“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隧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隧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 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 一、农村公路:桥隧的管养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监管单位为市(州、地)交通主管部门;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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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省干线公路: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 三、高速公路: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管局。

第十二条 公路桥隧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臵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桥梁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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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审查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县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市(州、地)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省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市(州、地)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四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 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设臵专职隧道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检查与评定,上报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中断交通进行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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