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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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财务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第6章 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6.1建立我国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与国外农业保险发达的国家比较,我国农业保险事业起步晚,这些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国农业保险事业的开展显得如此宝贵。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模式,因为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主体不同、经济环境不同、保险的政策目标不同,所以它们各具特色。从外国农业保险发达国的发展历程看来,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一套成熟的法律作为保障。如美国在1938年制定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在1928年通过的《农业保险法》以及1947年出台的《农业灾害补偿法》,都是一套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由于起点较低、农业保险市场较为混乱,再加之农业风险的高发性、频发性等特征十分突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经营方式的传统性与地域分布上的分散性使得他们无法抵御和承担农业风险及其损失,极高的赔付率又使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业保险公司避而远之,而这一切又严重影响农业的基础地位,因而迫切需要政府的介入和帮助。根据我国农业保险的这些特点来看,我国适合采用政府主导模式的农业保险。政府出台法律法规去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农业保险立法应该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的主导地位,政府利用法律手段监督约束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和农业生产者在农业保险市场的行为,保证农业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同时立法还应该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入进行规范,对于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应该具备足额的资金、良好的信誉、精良的业务能力。

根据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的发展模式和地区性的特点,我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可以借鉴日本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采取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具体措施如下:第一根据地区的不同、农业保险对象的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例如:对一些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和易受到灾害的保险对象采取强制执行,其他地区根据农户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参保。第二政府出台措施,对积极参保的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和其他的福利补贴,增加农户的投保积极性。例如:对积极参与投保的农户贷款利率可以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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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加强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的建设

我国是农业大国,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50%左右,我国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走上正轨,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参保率不高,但是由于巨大的基数,所以农业保险的参保人数也相当庞大。让这个庞大的系统运作起来,需要巨大的人力资源。近些年我国农业保险事业高速发展,对农业保险类的人才需求持续扩大,形成了农业保险快速发展和农业保险人才匮乏的尖锐矛盾,这个矛盾对我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力,经过研究分析我认为对于我国农业保险人才建设的建议如下:

第一扩大高等院校对农业保险专业的招生比例。第二由于部分城市人对农村工作环境存在不适应性,所以部分深入基层的岗位可以破格让农村人从事。第三从农业保险公司方面,应加强农业保险从业资格的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培训,使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人员能更加熟练的开展业务。

6.3政府积极介入农业保险体系

农业保险必须是依靠政府力量才能推行的政策性保险,没有政府的干预,农业保险在任何发达的国家都无法开展。分析得出,国外政府均把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作为支持农业、保护农业的一种重要手段,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因此,建立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需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实施对农业保险的一定程度的行政保护。从世界范围看,建立有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不意味着必须实行由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的模式。当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同样要重视效率和效用,简单地强调行政保护只能挫伤其他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最终制约和阻碍农业保险功能的发挥。

6.4采用自愿、强制相结合的多元化投保模式

在我国,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在于缺乏巨灾支持体系、财政支持体系和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支持体系。而三大支撑体系中,关键是财政支持体系,重心是巨灾风险支持体系。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农业保险相对于其他商业保险,巨灾损尤为严重。农业巨灾风险的客观存在,严重制约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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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机的培育必须十分重视对农业巨灾风险分摊机制的研究。对保险业而言,巨灾风险的存在和失的发生,往往吞噬保险公司所有的准备金和资本金,使保险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灾损失日益成为保险公司破产的重要原因。农业巨灾作为一个低概率高损失事件,其发生具有十分严重的经济与社会效应。但是,巨灾风险分摊机制的建立,既有利于增强险供给、激励保险需求,更有利于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巨灾风险管理己经成为许多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战略。农业巨灾风险是社会巨灾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农业巨风险问题,既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条件与基础,也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部分。但是,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问题的解决具有相当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从农业巨灾特点和国际经验来看,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建立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巨灾险分担体系,才能建立有效的巨灾损失管理体系。

6.5构建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首先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农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灾害重、风险大,相应地,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也很大,如果没有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一旦受巨灾,农业保险的经营可能就维护不下去,农业保险事业就要受损。目前国际上有两种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第一种是政府出资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巨灾风险也由政府派专员进行管理,这种模式全权由政府主导,不受外界影响。第二种是国家政府出资一部分,保险公司出资一部分,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政府和保险公司各派专员对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进行管理。例如:在美国使用了政府和资本市场结合共同出资建设巨灾分散机制。法国政府则是是制定了强制性的措施,让所有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都必须按一定的比例缴纳重大自然灾害保险,所收取的资金存入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而日本则是通过保险和再保险来防范巨灾损失,由政府建立再保险公司对全国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构建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我国由于农业保险事业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一个相当成熟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以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由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其次我国应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将已承保的农业保险业务风险,以分保的形式,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实现风险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农业生产具有高风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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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气候的,有来自农作物价格的。由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使得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发生概率高,仅靠巨灾风险分散体制来防范巨灾风险是远远不够的,根据发达国家防范巨灾风险的经验来看,第一建议国家政府组织建立一个全国性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接受全国农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让全国的农业保险公司可以稳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第二对于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的省、市、地区,政府应该高度关注,并对农业保险公司给予补贴,用以防止农业保险公司破产。

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或巨灾风险的融资机制。农业生产具有高度关联性,一个地区发生灾难就会形成整个地区农业生产受损,农业保险公司的资本有限、政府补贴资金有限,这就容易造成农业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和资本金受到冲击,对农业保险公司的发展壮大起到了严重的制约作用。建议由政府主导并组织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对遭受了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可以从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中抽取一部分予以补贴,这样一来增强了我国农业保险经营者对巨灾风险损失的抵抗能力。基金的筹措应该由国家出资部分、地方政府出资部分、盈利较好的农业保险公司出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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