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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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一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修改权属于常委会。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2008年1月 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省人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需要由常委会决定、通过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11 12 第二章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领导常委会全面工作。第一副主任主持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六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街道人大工作办公室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第三章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的人选。

第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条 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各办(局)、主任(局长)的任免。

第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长、副县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二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职务。

第四章 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13 第十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 14 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

第十四条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

第十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六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由县人民法院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第五章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十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分别报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第二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请, 15 决定撤销县人民 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六章 任免办理程序

16 第二十二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由提请单位写出书面提请任免报告和任免人员的简历、考察情况、任免理由。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提请的任免报告、辞职请求,均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 对提请任免的报告、辞职请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对被提请任免的人员需要进一步考察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时 ,应作提请任免说明。

第二十五条 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前,要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向常委会提请任命,并在常委会上作供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所有表决,均以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任职时间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算起。对于提请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人员,同一职务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就同一职务进行第三次提名。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人员和辞职人员,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17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所有任免人员 由县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人员的请求后,书面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其工作单位。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书面通知提请单位。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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