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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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及时了解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共同总结交流经验,逐步使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第四章 27 28 代表同所在选区选民的联系第二十一条 代表要同本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加常委会和乡(镇、街道)人大安排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代表发挥作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如实向所在选区反映,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表应及时向所在选区群众宣传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精神,让选民了解大会决议、决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选民在广泛了解社情民意的基础上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代表应同所在选区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反映他们的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代表调离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务的,要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代表所在选区应积极支持代表履行职责。代表履行职责期间,所需经费分别由县、乡(镇、街道)财政解决,工资和奖金照发,劳保、福利等待遇不变。社会各界应积极为代表知情知政和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9 30 组 成 人 员 守 则

(2008年1月 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县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积极宣传、严格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宪法 、法律和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一年内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或者有特殊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本人可以提出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31 32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的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对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进行上述活动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团结,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广开思路,集思广益,互相学习,同心协力,认真行使好常委会的各项职权。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 33 (2008年1月 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34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条 主任会议,一般可两星期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 主任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提出的质询案是否提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四)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事项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讨论决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六)处理常委会会议授权的事宜; (七)处理常委会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由主任、副主任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分别由常委会各委室负责办理。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专职委员、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县人大常委会视察暂行办法 35 (2008年1月 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常委会围绕审议的议题和要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视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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