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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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应当及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损坏助航标志的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捕捞

航道、锚地、抛泥区内及码头前沿严禁捕捞和设置捕捞网具,因违法捕捞造成事故的,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引航

引航部门应当将引航作业计划提前向海事局总值班室报告;

引航作业必须在海事局核准的水域内进行,需要接送引航员的船舶,应当在海事局指定水域交接;遇有恶劣天气,改变作业区域应当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装载一级油品船、散装化学危险品船、液化气船和长度超过270 m的超大型船舶应当由二级以上引航员引领。

第二十八条 校正罗经

禁止船舶在吴淞高潮前1 h至高潮后2 h,在外高桥罗经校正区校正罗经; 船舶校正罗经作业时,应当垂直显示“OQ”国际信号旗;

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并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第二十九条 船舶测速

船舶在测速区测速的,应当事先报吴淞控制中心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吃水小于6.5 m的船舶可在小九段测速区测速,但中浚高潮前1 h至中浚高潮后2 h应停止测速;

(二)测速时应当垂直显示“SM”国际信号旗;

(三)测速船应当使用VHF航行安全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动态及交换避让措施,并应当加强瞭望,谨慎驾驶。

第三十条 试航

大型船舶试航应当向吴淞控制中心报告; 抛锚试验应当在核准的锚泊区进行;

试航时,白天垂直显示“RU1”国际信号旗,夜间垂直显示“白、绿、红”环照灯3盏;

用VHF航行安全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动态,交换避让措施,并应当加强瞭望,谨慎驾驶。

第三十一条 处罚

对违反本规则的,将由海事局依照有关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

理。

第三十二条 未列事项

有关避碰和信号部分,本规则未列事项,依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布施行与废止事项

本规则自1999年7月1日起生效,1994年9月6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长江口船舶交通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附录一 上海港长江口航道各航段范围及进出口通航分道

一、南港北漕航道(长江口灯船~临时锚地) (一)长江口灯船~北漕中灯船段

1. 航道北界线:长江口灯船方位335°、距离1 500 m处与255、257…275诸灯浮的连线;

2. 航道南界线:由276灯浮与274、272…至252诸灯浮及254和252灯浮连线的延伸线与南港南槽航道北侧边界线交点的连线;

3. 航道分隔线:经长江口灯船的航道中心线。 (二)北漕航槽西端~吴淞口

1. 进口航道边界线:275灯浮与15、17、19、21、23、25、Q1、29、31诸灯浮连线;

2. 出口航道边界线:32、30、28、合流1、26、24、20、18、16、276诸灯浮连线;

3. 航道分隔线: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 (三)进出吴淞口航道

1. 32灯浮与30灯浮连线中点与31°23′45″N,121°31′28″E点连线为进出吴淞口航道分隔线;

3. 出口航道:分隔线以南至30灯浮与101灯浮连线以内水域。 二、南港南漕航道

(一)长江口灯船至九段灯船

1. 航道分隔线:长江口灯船与2、3、4…9诸灯浮和九段灯船与77-1灯浮连线中点的连线;

2. 进口航道:分隔线北侧500 m以内水域;

3. 出口航道:分隔线南侧500 m以内水域。 (二)九段灯船至临时锚地

1. 进口航道边界线:77-1灯浮与79、81、83、85、87、89、24诸灯浮的连线;

2. 出口航道边界线:26灯浮与92、90、88、86、84、82、上浚诸灯浮及九段灯船的连线;

3. 航道分隔线:即航道中心线。 三、南支航道

1. 进口航道边界线:以南支灯船方位040°、距离500 m处与61、63、67、69、73诸灯浮及九段灯船的连线;

2. 出口航道边界线:上浚灯浮与78、74、70、68、64、62诸灯浮及南支灯船方位220°、距离500 m处的连线;

3. 航道分隔线:经南支灯船的航道中心线。 四、外高桥内航道

1. 进口航道边界线:26灯浮与合流2、高2、高3、30、101诸灯浮的连线; 2. 出口航道边界线:102和103灯浮、海警支队码头、外高桥港务公司码头、船舶污水处理厂码头外侧45 m处及94、92灯浮诸点的连线。

3. 航道分隔线:即航道中心线。 五、宝山水道

1. 上驶航道边界线:31灯浮与33、35、35-1、37、39、41诸灯浮及41、浏锚1灯浮连线与港界线交点的连线;

2. 下驶航道边界线:1灯浮和40灯浮连线与港界线的交点、40和38灯浮、罗泾煤码头外侧45 m、宝钢主原料码头外侧45 m处及36、34、32诸灯浮的连线;

3. 航道分隔线:即航道中心线。 六、宝山支航道

1. 上驶航道边界线:以河塘灯桩方位077°、距离1 000 m处与宝0、宝2、宝2-1、宝4诸灯浮及宝钢主原料码头下角方位128°、距离1 000 m处的连线;

2. 下驶航道边界线:以宝钢主原料码头下角外侧距离45 m处与宝5、宝3、宝钢综合码头外侧45 m处、宝山港池防波堤防1灯桩、宝1灯浮、炮台湾船舶基地浮式防波堤上角外侧45 m处、河塘灯桩的连线;

3. 航道分隔线:即航道中心线。

附录二 环行航道

以长江口灯船为圆心、500 m半径为分隔区,分隔区内禁止船舶航行,分隔区外1 000 m宽的水域为圆形通航分道,在环行航道内船舶应绕分隔区按逆时针方向单程航行。

附录三 穿越线区

1. 由南支航道进入南港南漕航道的进口船舶,应在九段灯船与上浚灯浮之间进入南港南漕航道;

2. 由南港南漕航道进入南港北漕航道的进口船舶应在24灯浮与24-1灯浮之间穿越;

3. 由南港北漕航道进入南港南漕航道的出口船舶应在26灯浮与24-1灯浮之间穿越;

4. 由外高桥内航道进入黄浦江或由黄浦江进入外高桥内航道应在101灯浮与103灯浮之间穿越;

5. 从黄浦江驶向宝山支航道的小型船舶,应在101灯浮与河塘灯桩之间穿越主航道。

附录四 宝山支航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宝山支航道、宝山港池和炮台湾船舶基地水域及该水域内的各码头。

第二条 计划动态报告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内各单位,应于每天1600时之前,向上海港务监督宝山监督站(以下称宝山监督站)申报第二天的船舶作业计划。

二、离、靠码头船舶因故变更计划,需提前2 h向宝山监督站申报,航行船舶可直接向宝山监督站申报,以便调整进出各码头船舶的顺序。

三、无计划动态船舶不得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码头停泊。 第三条 航行规定 一、单程航行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