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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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海事局船舶电子卡的船舶,可免交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 第五条 报港点负责审核船舶递交的文书和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船舶当场签发《船舶报港联系单》;不符合规定的或安全状况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应进行现场核查,处置完毕后,再签发《船舶报港联系单》。

报港点签发《船舶报港联系单》后,应留存《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卡和船长适任证书。

第六条 船舶需跨海事处辖区移泊作业的,在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进港签证,报港点不再留存有关文书。

船舶移至新辖区后,原辖区报港点签发的《船舶报港联系单》继续有效。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船办理报港手续的同时应当办理进港签证。 第七条 《船舶报港联系单》一式三联,报港点留存一联,港口作业单位留存一联,船舶持有一联。

第八条 港口作业单位凭报港点签发的《船舶报港联系单》按照载重线规定和海事部门注明的要求装载货物;船舶装卸作业完毕,港口作业单位在《船舶报港联系单》上签注,留存一联。

第九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凭经港口作业单位签注的《船舶报港联系单》到报港点报告将船舶持有联提交签证机关核查留存,并按规定办理出港签证。

报港点在办理船舶出港手续后,将留存的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卡和船长适任证书交还船方或其代理人。

第十条 适用范围内的船舶未持有《船舶报港联系单》,港口作业单位不给其装卸作业,并督促其到辖区报港点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第十一条 各海事部门应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在推进船舶进出港动态报告制实施的同时,采取一切措施便利船方,确保24 h办理船舶报港手续。

第十二条 拖船船队进出港动态报告由拖船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海事局负责实施,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节 《长江口深水航道(10 m)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

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发挥深水航道的效能,促进长江流域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办法中所称的“深水航道”,是指自D6灯浮至D47灯浮的航道,总长39.66 n mile。D12灯浮至D47灯浮航道底宽350 m,设标宽度500 m,D6灯浮至D12灯浮航道底宽400 m,设标宽度550 m。深水航道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10 m。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交通管制

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为交通管制区。

长兴高潮前5 h至长兴高潮前1 h为交通管制时间,其中长兴高潮前4 h至长兴高潮前3 h为进口限于吃水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的时间;长兴高潮前2.5 h至长兴高潮前1.5 h为出口限于吃水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的时间。

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船舶应服从主管机关的交通组织和指挥。对于不服从主管机关交通组织和指挥的船舶,主管机关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 报告和编队 下列船舶:

(一)淡吃水大于11 m的船舶; (二)长度大于275 m的船舶;

(三)载重吨大于7.5万吨经减载的散货船;

(四)长度大于250 m且需夜间进出深水航道的油船; (五)需在交通管制时间内进出深水航道的船舶。

应当在每天1600时之前由船公司或代理将次日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的时间、吃水及相关船舶资料向上海海事局吴淞交通管理中心(电话:021-56674044、传真:021-56674045、电子邮件:VTS_WS@SHMSA.GOV.CN)报告。主管机关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对需要在交通管制期间内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船舶进行编队,并将编队的时间顺序通知船公司或代理。

载重吨大于7.5万吨经减载的散货船还应当在48 h之前、载重吨大于20万吨经减载的散货船和试航船舶应当提前7天向上海海事局吴淞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吃水及相关船舶资料,必要时应采取拖船伴航、巡逻艇护航等安全措施。

列入编队的船舶应当按时间顺序航行,未列入编队的船舶禁止在交通管制时间内擅自进入深水航道。

第六条 船舶最大吃水

限于吃水船舶进港最大淡吃水:

(一)长兴高潮前4 h的鸡骨礁潮高与长兴高潮后1 h的长兴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进港限于吃水船舶最大可利用(进港)潮高。

(二)进港限于吃水船舶的最大淡吃水(d进)等于10 m与最大可利用(进港)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d深。

(三)载重吨大于7.5万吨经减载的散货船进港最大淡吃水为10 m与长兴高潮前5 h的鸡骨礁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

限于吃水船舶出港最大淡吃水:

(一)长兴高潮前2.5 h的长兴潮高与长兴高潮后2 h的鸡骨礁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出港限于吃水船舶最大可利用(出港)潮高。

(二)出港限于吃水船舶的最大淡吃水(d出)等于10 m与最大可利用(出港)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d深。

第七条 富余水深

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船舶富余水深应当不小于船舶吃水的20%。 第八条 船位报告

船舶进港经过长江口灯船或出港经过圆圆沙灯船,应当通过VHF 09频道向吴淞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名、船位、动态、船舶长度和最大淡吃水。

第九条 追越

(一)深水航道内禁止追越;

(二)D10灯浮至D14灯浮之间、D23灯浮至D27灯浮之间、D34灯浮至D38灯浮之间深水航道外南北两侧禁止追越;

(三)当深水航道外侧水域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追越船舶可选择深水航道外侧水域实施追越,被追越船舶也可选择深水航道外侧水域宽让追越船;

(四)追越船必须征得前船同意,同时应当向吴淞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动态,并在航行安全频道VHF 06进行通报;

(五)追越船负责避让被追越船,被追越船同意追越后应当予以配合;禁止追越船在一次追越行动中连续追越两艘及以上船舶。

吴淞交通管理中心可以根据现场状况进行交通组织。 第十条 交会

船舶在深水航道航行时应当各自靠右,沿本船右舷一侧行驶。

出=10 进=10

m+最大可利用(进港)潮高-富余水

m+最大可利用(出港)潮高-富余水

在深水航道外水深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船舶可驶出深水航道。

非限于吃水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应当避免妨碍限于吃水船舶的安全通行。 第十一条 船舶航行

在深水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具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备车航行,船长应当在驾驶台、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班。

船舶应当沿深水航道边线以小角度驶入、驶出航道。

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 kn。在交通管制期间,深水航道的进港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应不低于10 kn,出港船舶在深水航道内平均航速应不低于10 kn,并应与前船保持1 n mile以上的安全距离;本款关于航速的规定,并不免除或限制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权力和义务。

船舶发生故障或其他意外情况不能在深水航道内正常航行时,应及时报告吴淞交通管理中心,并通告周围船舶;应当让出航路,必要时让出深水航道;应避免在深水航道内抛锚、坐浅和妨碍他船正常航行。

禁止船舶在深水航道内同一段面三船相会。 第十二条 能见度不良

当深水航道水域视程小于1 000 m时,未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船舶禁止驶入交通管制区,已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船舶应当谨慎航行,并与吴淞交通管理中心保持联系。

第十三条 施工船舶

挖泥船在上、下耙作业时,应当向吴淞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应当避让正在下耙作业的挖泥船。

挖泥船在非下耙作业时与他船相会,应当遵守有关避让规定,并应当在长兴高潮前3 h至长兴高潮时停止工作让出深水航道。

施工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公布的穿越区内穿越深水航道。施工船舶在深水航道外逆船舶总流向航行时,应当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施工船舶应保持在VHF 06、VHF 09、VHF 16频道连续不间断守听。 第十四条 避免夜航的船舶

长度超过275 m的散货船及长度超过250 m的油船应当避免夜间在深水航道航行。

第十五条 信息广播

船舶进出深水航道前,应当收听吴淞交通管理中心VHF 09频道的船舶编队通报及长兴实时潮高和航道水深变化情况的广播,并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进出交通管制区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