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辖内银行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嘉银监转(2018)18号转发文附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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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对未封顶楼盘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放假按揭贷款;发放“首付贷”或向“零首付”购房人发放住房按揭贷款;通过第三方提供融资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尾款。

28.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

(四)违规提供政府性债务融资。

29.向未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借道企事业单位或通过产业基金、结构化安排、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30.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担保承诺。

31.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发放用于支持棚改、扶贫等领域的贷款被侵占、挪用。

(五)违规向其他限制性行业提供融资。

32.对未经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项目给予授信。

33.对未按期整改或退出的落后产能企业继续新增授信;未对名单内“僵尸企业”采取信贷控制措施。

34.通过同业、理财、委托贷款等其他方式变相为“僵尸企业”“两高一剩”等限制性行业及企业提供融资。

三、严重危及银行业风险管理的行为 (一)激励考核不当。

35.未建立或未按制度执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延期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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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扣回制度。

36.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未涵盖所有高管和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延期支付比例、延期支付期限不符合监管要求,延期支付时段未遵循等分原则、违规提前支付。

37.绩效考评指标设置明显有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业务指标层层加码,加重考核压力。

38.绩效考核中,合规经营类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明显低于其他类指标;未将行政处罚、审慎监管措施、案件发生等情况以适当权重纳入绩效考核并相应扣分。

39.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或临时性考评指标;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或无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排名为要求的考核指标,影响稳健经营。

(二)信贷业务不审慎。

40.未实行授信集中度管理;未严格识别企业关联关系,未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未将低风险业务纳入统一授信。

41.未尽职调查企业还款能力、担保意愿及能力,未实地调查或未通过第三方验证核实客户贷款资料、贷款需求、贷款用途真实性等情况。

42.未核实保证人的保证意愿,未调查影响保证能力的财务、担保等信息,不核实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价值合理性。

43.主导、协助、授意或放任客户伪造、编造虚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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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实情况,指示、暗示中介机构高估抵质押物价值以达到授信准入条件;与借款企业勾结,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第三方资产抵押担保。

44.办理或接受壳公司贷款、违规担保、借冒名贷款、虚假抵押、重复抵质押等。

45.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承兑、贴现。

46.通过借道或结构化设计金融产品等方式,降低授信条件,向不符合监管规定或准入政策的客户提供融资。

47.未严格审查客户关联情况、投融资情况、担保情况等重要风险点,审查未发现并指出调查报告中明显不真实、不合理情况,或故意回避分析客户明显风险隐患。

48.逆程序、超权限审批贷款,或化整为零拆分审批,变相越权。

49.签订空白合同或未履行合同面签程序。

50.未落实授信前提条件或放款要求、未办妥有效担保手续情况下发放贷款。

51.贷后管理流于形式,未跟踪信贷资金流向,未及时发现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未定期分析客户及担保企业情况,隐瞒风险信息或延迟预警。

52.未对不良贷款尽职追偿、保全,导致权利丧失或受损;未经有权人审批处置不良贷款;将正常和关注类贷款与不良资产一起打包处置;与债务人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不良贷款转让估值、定价显失公允;通过抽逃、隐匿、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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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原始档案或其他资料等逃避不良责任追究。

(三)同业合作不合规。

53.违规订立抽屉协议或阴阳合同、违规提供或接受第三方担保;通过存放同业、定期存单、提前赎回协议等方式,变相提供或接受担保。

54.通过以非公允价格交易并承诺到期以约定价格回购的方式,调节债券等投资损益或降低风险资本占用;通过债券代持放大杠杆获得高额利润。

55.未落实同业业务专营管理要求,违规授权分支机构办理同业业务。

56.同业业务未纳入统一授信体系或办理无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同业业务未实行名单制管理,或与名单制以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同业业务。

57.未经审批办理同业业务或分支机构违规对外开展同业业务。

58.配合其他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以腾挪信贷规模、逃避监管指标约束等监管套利或违法违规等为目的的交易。

(四)其他不审慎经营行为。

59.未经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进行产品业务创新;产品交易结构设计复杂,层层嵌套、风险责任不清;开展伪创新逃避监管要求,谋取不当利益。

60.票据业务无背书转让、清单交易,未拆包验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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