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辖内银行业经营管理负面清单(嘉银监转(2018)18号转发文附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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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库保管、离行离柜办理票据业务。

61.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规;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及担保人;委托贷款资金投向于限控行业或用于债券、期货、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62.开立账户资料不齐、手续不完整,异地对公账户未上门核实或核实不到位;违规批量开卡、超规定为同一客户开立多张借记卡、伪冒名办卡、非本人开立网银或激活银行卡,发放银行卡未核实本人身份;开立同业账户未向银行一级法人核实授权情况。

63.大额转账未与客户确认、未及时对账或应对账未对账。

64.印章保管、交接、使用不当;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未入库保管,员工私自保管或使用已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在重要空白凭证或其他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

65.对关键岗位人员未按监管要求和本行规定落实轮岗、强制休假。

66.出借办公场所或营业场所,允许、默许第三方机构人员或其他外部人员驻点展业或用作他途。

67.案件信息迟报、瞒报,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案件查处不力,涉刑案件未主动移送司法机关,风险排查走过场,后续整改、内部问责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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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重违反审慎性监管规定的行为 (一)规避资本充足指标。

68.通过兜底性交易结构或非洁净转让将表内资产违规出表,包括但不限于:“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贴现转为资管计划投资、发行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他行月底代持等形式,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

69.对转贴现卖断附带追索权的表外业务未按规定计提资本;通过拆分时段买入返售相同票据资产,将期限较长的买入返售资产拆分成3个月之内的票据买返资产,减少资本计提。

70.通过违规出具补充协议、抽屉协议、承诺函等方式承担风险而不计提资本。

71.通过理财资金对接本行自营资产;通过同业投资特定目的载体对接本行客户融资,未按穿透原则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

72.通过同业代付、委托贷款、代理开票等方式对本行客户提供融资,不计资本或减少资本计提。

73.与银行、信托、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合作,层层嵌套,隐匿底层资产,不能准确计量风险、减少资本计提。

74.弄虚作假,将高风险资产按低风险资产核算,少计风险资产;调节统计数据,进行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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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避信用风险指标控制。

75.人为调整风险分类结果,对已出现风险因素的贷款未准确分类,导致资产质量严重不实。

76.通过平移第三方、过桥贷款、虚假盘活、以贷还贷等方式承接风险贷款,或发放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掩盖不良。

77.通过各类通道将不良贷款虚假转移出表,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委托投资、同业代持、同业投资、收益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

78.通过虚假拍卖竞价、虚假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

(三)规避流动性风险指标。

79.通过理财产品之间相互交易、理财资金与自营业务相互交易,隐匿流动性风险;滚动发行理财产品,用短期资金对接长期资产,放大流动性风险;流动性管理未穿透至底层资产,未有效识别相应风险。

80.违规突破监管比例规定或期限控制开展同业业务;将非标准化资产列入标准化资产范畴;理财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资本市场明股实债类产品未纳入

非标资产管理。

81.通过倒存、对存等方式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将理财资金通过各类通道变为一般性存款。

五、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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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 82.违背客户意愿捆绑、搭售金融产品。

83.设置不平等条款,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减轻、免除本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违规定价或收费。

84.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服务价格,或超出浮动幅度,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费,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85.需要收费的服务,未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并经客户认可,未在服务价格调整时以便于客户知晓的方式告知客户。

86.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或者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目录或者说明手册等信息。

(三)不当销售。

87.将理财产品与存款、代销产品与本行理财产品混淆销售;违规使用夸大产品收益、回避或隐瞒产品风险的表述,虚假或片面宣传产品,误导销售;为非保本理财或代销产品等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

88.信息披露不充分,未通过统一的查询平台公示全部在售自有理财及代销产品,对产品属性、风险等级、存续期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表述模糊不清。

89.销售产品未评估、代客评估或诱导客户作出非真实表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导致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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