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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作业指导书 总52页 第1页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质量、功能运行的检测要求、检测方法和检测规则。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的检测评定;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测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作业指导书中引用而构成本作业指导书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作业指导书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6806-20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4717-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

GA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3. 检测类别

委托检测: 受建筑消防设施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委托而进行的检测。 4. 检测项目及技术要求、检测方法、项目类别、检测器具 4.1火灾报警控制器

4.1.1报警控制器型号标志 技术要求:

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项目类别: C类。 检测方法:

观察检查。

4.1.2报警控制器安装尺寸 技术要求: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b)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c)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d)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1.8m。

e) 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f)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g) 当其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墙不应小于1m。 h) 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面0.1~0.2m。 项目类别: C类。

检测器具: 0~10m钢卷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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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

用钢卷尺测量各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1.3柜内配线 技术要求: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项目类别: C类。 检测方法:

观察检查。 4.1.4导线编号 技术要求: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项目类别: C类。 检测方法:

观察检查。 4.1.5导线的绑扎 技术要求: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5导线应绑扎成束。 项目类别: C类。 检测方法:

观察检查。 4.1.6保护接地 技术要求: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项目类别: B类。

检测器具:数字式接地电阻测试仪。 检测方法:

观察检查,使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试接地电阻值。 4.1.7电源 技术要求: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当备用电源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b)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d) 报警控制器应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 项目类别: A类。 检测方法:

观察检查、手动切换主备电源查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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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报警音响 技术要求: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l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项目类别: B类。

检测器具: 数字声级计、0~10m钢卷尺。 检测方法:

用数字声级计测量报警音响声压级。 4.1.9控制器基本功能 技术要求:

a) 报警功能: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b) 二次报警: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c) 故障报警: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d) 自检功能: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火灾报警功能(以下称自检),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探测区和控制

器本身的火灾报警功能。

e) 火警优先功能: 显示预报警和故障信号时,如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应立即显示火灾报警信号;显示故障信号时,如有预报警信号输入,应显示预报警信号。

f) 消音、复位功能: 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g) 记忆功能: 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记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项目类别: A类。

检测器具:探测器试验装置。 检测方法:

a)报警和记忆功能: 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信号及计时或打印情况。

b)二次报警: 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先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另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c)故障报警: 使控制器任一回路、电源或内部线路先处于故障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信号情况及故障部位、故障类型指示情况。

d)自检功能: 操作控制器检查机构,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e)火灾优先功能: 在控制器处于故障报警状态时,使任一非故障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f)消音、复位功能: 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首先手动消音撤销火灾报警回路的输入报警信号,然后复位,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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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火灾显示盘 4.2.1基本功能 技术要求:

a)报警和记忆功能: 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

b)二次火警和消音功能: 光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之前不能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并有消音指示,但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c)自检功能: 火灾显示盘应有本机自检功能。 项目类别: A类。

检测器具:探测器试验装置。 检测方法:

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检测过程中,同时查看火灾显示盘的显示。 4.3火灾探测器 4.3.1设置位置 技术要求: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⑴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⑵点型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⑶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⑷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⑸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2.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600mm时,应按本规范附录F、附录G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数量。

⑹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

⑺点型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⑻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

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 m。

⑼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 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 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项目类别: C类。

检测器具: 0~10m钢卷尺、0~70m测距仪。 检测方法:

用钢卷尺及测距仪测量各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用钢卷尺测量探测器之间及与端墙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