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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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在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1、北京K公司向伊拉克出口北京冻鸭一批,合同规定:所有鸭子必须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但K公司并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在加工时改用科学的“钳杀法”。货到国外后遭对方拒收,并通知K公司,或当地销毁,或立即退货。问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什么?该如何处理? 答案:

K公司是因为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备货而遭退货,究其原

因,是不了解国外市场的情况,不熟悉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规章法令、民俗。

处理:K公司应抓紧办理退货,并设法转售其他市场,可减少一些损失。

12、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 ,合同与信用证上列明的是三极品,但到发货装船时才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答案:不妥当。根据《UCP500》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本案例与此规定相背。如当地市场价格疲软或下跌,买方完全可以借与原合同不符拒收或提出索赔。

13、某出口公司与国外的买方订了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24罐×100克/箱”,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消合同。问:买方是否有权这么做,为什么?

答案:买方有权这么做。本案中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为每罐100克,而卖方却交付的是每罐200克,与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明显不符,违反合同中的品质规定。尽管卖方交付给买方的罐头重量高出一倍,对于买方来说,也并非好事。如果此规格的罐头不适销,还会给买方带来损失。另外,假设进口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重量比进口许可证的重量多一倍,就可能遭到行政当局质询,甚至被怀疑有逃避进口管制、偷税等行为而追究责任,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14、大连某进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FOB大连。但在签定合同时,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而发货时日商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能否答应?

答案:只能答应外商要求长吨交货。虽然在洽谈时是2000公吨,但在合同中并未具体规定使用哪种度量衡,只笼统规定2000吨,而不同的度量衡制度所代表的量是不同的。这让外商有机可乘。我方应接受的教训是: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写明计量单位并明确度量衡制度。 15、计算:出口一批生丝,一包净重为58公斤,用科学的方法测得

实际回潮率为12.24%,国际间行业公认的生丝标准回潮率为11%。试计算该包生丝的公量是多少?

答案:58*((1+11%)/(1+12.24%))=57.4

16、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答案: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17、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1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

同年5月,此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支付。合同签定后,俄罗斯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 答案:在本案例中,按合同规定,卖方最多可交515公吨,最少交485公吨,增减部分按合同计价,如在交货前市价上涨,少交对卖方有利,如交货前市价下降,多交对卖方有利。

18、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在货物即将出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如买方同意改证,卖方应坚持在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后再对外发货;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以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所花费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切记,在收到信用证发现与合同不符后,不要做出既不通知买方要求其改证也不重新更换包装而自行按原唛头出口的错误行为。

19、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公司洽谈进口中国“永久”自行车100辆,采用定牌生产,但要求我方改用“箭”牌商标,但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我方是否能接受?处理时要注意什么?

答案:我方不应接受。因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采用定牌生产时,除非另有约定,在我国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均需标明“中国制造”字样。在处理此项业务中,应认真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以防上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0、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在货物即将出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