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 技术标准和要求 A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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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捕获率不小于90% (按照《GA/T496-2009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4.3.4闯红灯捕获率)

闯红灯记录有效率不小于80%(按照《GA/T496-2009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4.3.5)

3.3其他交通违法记录功能

- 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 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 每辆机动车违法记录2-3幅图片,其中至少2幅图片能够清晰辨认车辆号牌。

3.4记录图片要求

图片格式应采用JPEG格式,JPEG图片编码应符合ISO/IEC 15444:2000的要求。每幅图片应叠加时间信息,精确到毫秒,叠加的时间信息字体采用宋体,叠加信息为白色黑边框。记录的最终图片应组合为一个图片文件,且应将设备编码、安装地点、监测方向、监测车道、违法日期时间、红灯起止时间(闯红灯违法)等信息以一排黑底白字形式合成于JPEG图片上方,合成的字体采用宋体。合成的图片清晰度应能满足人工对车辆号牌号码认定的要求,且不应出现因红灯信号泛白、光晕等颜色失真而影响人工对红灯信号的判断。图片组合时,不得出现原始图片遗漏、错位等情形。叠加的字体大小与合成后图像相匹配,能够清晰的反映叠加的信息,并在质保期内,根据招标人的要求,调整叠加信息的字体、字号、颜色和位置。

记录的图片为24位真彩色,每幅图片不低于200万像素,合成后的违法图片不大于2MB。

3.5图片数据存储要求

设备能够自动将进行违法信息上传违法监测系统上端;当通信发生故障时,前端应具备存储1万条以上违法数据的能力。 3.6车辆通行信息记录功能 3.6.1 车辆通行信息记录要求

自动记录监测区域内至少三条车道的经过车辆图片,每辆车记录2幅图片,每幅图片不低于200万像素,图片上应叠加时间信息(精确到毫秒),监测地点信息等。两幅图片合成为一个JPEG图片存储。 3.6.2通行信息存储要求

采集的图片在设备前端,具备滚动保存20万条以上数据的能力,存储空间不应与违法数据存储相挤占。中心上端可对采集的图片信息进行查询、下载。 3.7号牌识别功能指标

设备具备号牌自动识别功能,应能同时检测和记录不少于三条车道闯红灯和正常通行车辆的号牌。白天号牌识别准确率应不小于90%,夜间号牌识别准确率应不小于80%(按照《GA/T-496-2009》中5.4.7.1条的相关要求)。自动识别车牌颜色(蓝白黑黄)。对检测车道没有安装尾部车牌的机动车,记录为无牌车辆。 3.8交通流检测功能

3.8.1具备仿路口信号控制器环形线圈交通流检测功能,每个监测方向须给出不少于3个相当于环形线圈的交通流开关量信号,通过RS232/485或RJ45接口输出。

3.8.2通过检测数据,统计交通流参数,包括流量、占有率等;并能够提供周期可调的交通数据统计输出功能。数据以文本格式在前端滚动保存3个月,中心上

端可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查询、下载。 3.9时钟校准功能

安装GPS模块,接收GPS的时钟信息校准监测设备的时钟。24h内计时误差不超过1.0s,并确保每日至少时钟同步一次(参考《GA/T832-200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中4.7条计时误差要求)。并向招标人提供安装设备的经纬度信息。 3.10视频流采集功能

3.10.1设备应对前端交通情况进行实时视频存储,视频质量应清晰反映三条车道内行驶机动车的车牌号码。

3.10.2视频以每2分钟为时间段,进行实时滚动存储,每路视频应至少存储7天。

3.10.3上端中心可对前端存储的视频进行调用,具备查询指定日期和时间段视频的功能。

3.10.4存储的视频可以使用windows media player 进行播放。 3.11运行状态监控功能

自动记录设备的运行日志包括故障日志,将监测器的工作状态、数据传输过程以及故障信息记录下来,并能传输到指定的数据中心。 3.11.1图像故障,包括无图像、图像模糊 3.11.2视频记录故障,不能记录视频

3.11.3对于设备能够提供的其他故障检测功能,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描述。 3.12通信要求

3.12.1设备应提供百兆以太网通信接口(RJ45),支持TCP/IP、FTP等通信协议。 3.13补光要求

当外界光线条件不能满足监测器工作需要时,可使用辅助照明设备,但补光照度不应超过50lux,不能对驾驶人造成直接强光刺激,影响驾驶安全性。(按照《GA/T-496-2009》中5.4.4条的相关要求)。 3.14机箱及设备安装要求

3.14.1设备机箱安装在钢结构立柱杆具侧面,机箱内部空间应有利于设备的散热和安装、使用、维修。

3.14.2机箱板材厚度≥1.5mm,采用防锈、防腐蚀材料或做过牢固防锈、防腐蚀处理的材料,箱体、门等材料主体应为具备足够强度的钢板或铝合金。金属零件能够长期保持没有锈蚀及其它机械损伤,各滑动或转动部件活动灵活,紧固部件不松动,机箱外部表面没有有可能导致伤害的尖锐的突起或拐角。

3.14.3机箱内部含有2个两相插座、1个三相插座,以供调试,维护使用

3.14.4投标人所投设备的外部线缆应在钢结构杆具或引桥管线内连接,暴露在外的线缆应采取加装套管、封堵等保护措施。 3.15信息接口开放

电子警察系统是鄂尔多斯市阿康中心物流园区智能交通系统建设的一个子系统,因此其建设必须满足鄂尔多斯市阿康中心物流园区智能交通系统的总体设计和建设要求。系统接口开放,可提供给业主进行二次开发。可以把采集处理的交通信息、系统主要控制信息等提供给综合信息集成平台使用。子系统的建设方必须无条件的向集成商开放接口协议。 安装运行条件

安装运行条件按照《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09》中第7条的要求。

系统验收前,每套设备必须提供由公安部所属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闯红灯自动记录功能符合《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09》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要求

检测方式:供应商自行申请测试机构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测试。 检测机构:公安部所属检测机构 检测依据:《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0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09)。

第三部分 道路卡口系统

1、项目概况

本项目是鄂尔多斯市阿康中心物流园区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工程,计划在道路上安装14套道路卡口监控系统

具体安装位置请参见设备清单及招标图纸内容。 道路卡口系统建设内容 序号 地点 道路 2、基本要求

本项目投标人负责建设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人负责固定式超速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检定、通信联网工作。 通信采用光纤通信。

投标人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成熟的全新原厂产品,在投标文件中须明确所投产品主要部件的品牌、型号、原产地、价格。

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中应明确设备安装位置距抓拍车辆间距离的计算依据,应考虑车牌号码被其他车辆遮挡等因素;

明确摄像机、镜头选型与设备安装位置、道路几何尺寸之间的关系; 详细说明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技术路线,包括抗大型车辆干扰的解决方案,本机时钟同步方案;

详细说明设备每一幅图片的详细抓拍原理:比如,若采用图像跟踪技术抓拍图片,则须明确设备对每一幅图片抓拍车辆的位置的检测原理和如何确定抓拍时间,才能通过连续的图片表明车辆的行驶轨迹。如果采用定量间隔时间抓拍,须明确设备记录每一幅图片间隔时间的计算依据,说明与车辆行驶速度、道路几何尺寸、摄像机帧率以及监测车道内机动车的行驶轨迹的关系。

明确操作系统的选型依据和版权,明确主机、摄像机、镜头、防雷等主要硬件设备选型的依据,并说明摄像机、镜头与补光设备间的关系及具体指标和选型依据;

提供设备的主要特点、控制主机数据处理能力与车辆通行信息记录数据量及反应速度之间的关系、平均无故障时间等反映设备工作性能的介绍。

提供夜间补光设备平均寿命指标和质保期内的更换计划。

投标人应结合违法监测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的相关标准等相关法规对安全

施工的要求,提供详细的工程实施方案。

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和详细的培训方案。培训方案中应根据设备特点和易发故障现象等,提供详细的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和考试内容。

投标人应另外配备一定数量的替换设备及相应的关键部件、材料,以供质保期内免费维护使用,保证设备故障在24小时内解决。同时提供详细的部件、材料清单,包括单价和数量。

投标人所投产品应具有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投标人所投产品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规定等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其中采用雷达测速技术的产品,应提供国家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型式批准证书。

投标人所投设备应提供具备国家或省部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书。检测依据为《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2007》,《GAT832-2009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检测证书中应详细记录设备主要功能参数的测试结果(包括采样数量及测试结果)。提供的检测证书作为评标的依据之一。

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使用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时,不受到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与投标人提供的任何产品有关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工程建设所用材料、线缆、辅材等须满足设备正常、安全工作所需。

3、设备功能和指标

基本功能

本次采购的固定式道路卡口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在监测车道上方,采用高清摄像机抓拍超速车辆,拍摄车辆方向将根据建设点位情况设置为头部或尾部。安装在14个地点,监测两个方向,共计34个方向,每个方向具有独立的监测、控制设备,每个方向监测覆盖所有条车道。

系统能够对通过道路卡口监测断面的每一辆机动车的头部特征图像和车辆全景图像进行连续全天候实时记录和车牌自动识别,并能进行车辆动态布控,对超速违章以及被盗抢、违章黑名单、肇事逃逸、作案嫌疑车辆进行报警,通过公安网络将各个监控点信息传送到交警指挥中心,实行联网管理共享。

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对相邻监测车道的应急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车辆进行监测。设备监测车辆的头部或尾部,不得采用破坏路面的地感线圈等检测方式 。

设备控制主机配置应具备同时拍摄、处理多车道、连续违法行为的能力,并保留一定的监测车道数量扩展性。 超速监测功能指标 3.1道路实测误差指标

当机动车速度小于100km/h时,道路实测误差应不超过-6km/h~0km/h;当机动车速度大于或等于100km/h时,道路实测误差应不超过机动车速度的-6%~0%(GB/T 21255-2007 中4.4 道路实测误差)。 3.2超速车辆捕获率指标

测速监测设备的超速车辆捕获率应不小于90%(GB/T-21255-2007中4.7 车辆捕获率)。

3.3超速图片要求